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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公安局公務車”肇事還欠一個豐滿的真相

趙艷生

2014年10月30日17:22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近日,有媒體報道《海口“公安局公務車”肇事3男棄車督察介入調查》引發社會廣泛關注。一時間,車上的這張警方通行証更是引起爭議,肇事車上男子的真實身份也同樣受關注。海口警方通報:“公安局公務車”通行証系警務人員私自印制,肇事車非公安公務用車駕駛人非警務人員。(據南海網)

雖然海口警方通報了事件的真相,但是依然讓人感覺事件扑朔迷離,有諸多疑問待解。

警方說公安局公務車通行証系秀英公安分局指揮室民警肖某某私自印制,一個“私自印制”,說明是其利用職務之便,沒有經過任何手續偽造的。也就是說這個証件外皮是真的,但裡面的內容為私自印制偽造的。我們不清楚印制証件是不是肖某某的工作職責,但是我們知道,除非是他親自管理印制証件這項工作,他才有便利做到人不知鬼不覺私自印制,如果他不直接負責,那他又是找誰幫忙印制的呢?這些問題,海口警方必須調查清楚,予以說明。

而且,如果不是林某某借車后肇事,相信肖某某私自印制公安局公務車通行証的事件也不會曝光。但是筆者納悶,在使用這私自印制的通行証的時候,咋就一直沒有露餡呢?從其私自印制這個通行証以來,一直沒有被警方察覺,這也說明此証件和真的一樣,同時也說明海口公安局對公務車通行証的管理與使用存在巨大的漏洞。

並且,為什麼肖某某非要為借的車私印一個公務車通行証呢?私印這個通行証后,開車到底會有啥特權?這不得而知。但是,筆者知道,如果沒有啥好處,相信肖某某也不會冒著違法的危險私自印制這個通行証的。

特別是如果只是短時借個三五天,相信他也沒必要為借的車印制公安局公務車通行証。看來肖某某借車並不是一時的借用,而是長期的佔用,隻有這樣才有私自印制通行証的必要。筆者不清楚肖某某與鄭某某背后到底有啥關系,但鄭某某如此乖巧的把車借給肖某某,說明他們之間的關系非同一般!要知道天底下沒有白吃的午餐,更沒有白送的午餐,鄭某某借車給肖某某,應該是有所圖。

當然,最讓人不解的還是海口警方對肖某某的處理。誡勉談話、通報批評、調離工作崗位、2014年度公務員考核按不稱職評定等,這些處理措施看似很多,讓人眼花繚亂,而實際上是在避重就輕。要知道,誡勉談話、通報批評並不能傷其筋動其骨,調離工作崗位也並不是處分,取消評優資格更是虛晃一槍,因為即使有資格,他也不一定就能評上優。

我國《刑法》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証件、印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肖某某私印公安機關公務車通行証應該屬於偽造証件罪的范疇。肖某某應該已經觸犯《刑法》,但筆者納悶,對於觸犯《刑法》者,海口警方怎能僅是簡單的內部處理呢?這有“法不責內”之嫌。

還有,海口警方說肇事司機林某某非警務人員,筆者納悶,林某某到底是什麼人員呢?海口警方“非警務人員”這一推卸責任的說法,似乎比現在最流行的“臨時工”更可怕。因為一個“非”字,並不能說明其非公職人員,也不能說明其與海口警方就能完全脫離干系。所以,筆者認為海口警方應盡早向公眾解疑釋惑,還原一個豐滿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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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黃策輿、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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