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啟東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了新修訂的《人民檢察院舉報工作規定》(下稱《舉報工作規定》)。《舉報工作規定》要求,實名舉報應當逐件答復,除聯絡方式不詳無法聯絡的以外,應當將處理情況和辦理結果及時答復實名舉報人。還同時強調,舉報人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如實舉報,不得故意捏造事實,偽造証據,誣告陷害他人。(據10月28日《檢察日報》)
舉報通常分為實名舉報和匿名舉報兩類。從舉報線索的質量來看,實名舉報便於紀檢檢察機關核實線索的真實情況,而匿名舉報往往難於或無法核實線索的真實情況,很容易導致案件偵辦工作無法開展。因此,全國紀檢檢察機關一直鼓勵實名舉報。
《舉報工作規定》中的“實名舉報應逐件答復”和“不得誣告陷害他人”兩條新規,能夠讓舉報人的權利得到保証,同時,要如實舉報,否則,就要負法律責任。這也彰顯了舉報人權利和責任對等。
《舉報工作規定》除了提出了“受理實名舉報后,要對舉報風險進行評估,必要時要制定舉報人保護預案,防止實名舉報人被打擊報復”的要求外,特別強調“實名舉報應逐件答復”。這跟以往相比,有了明顯的進步,以往的實名舉報可以根據辦案人員的選擇,覺得線索明顯的就查,有時間就查,導致有的實名舉報件沒有調查,打消了實名舉報人的積極性,造成有的實名舉報人三番五次舉報,甚至讓有的違法犯罪分子沒有得到查處。現在,要求“實名舉報應逐件答復”,就必須對每個實名舉報件進行調查,並要將調查情況答復實名舉報人,既保護了實名舉報的權利,又不會讓案件線索被忽視。
捏造事實、偽造証據、誣告陷害的舉報,既給被舉報人帶來了極大的傷害,又影響辦案,還耽誤辦案時間。《舉報工作規定》強調“舉報人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如實舉報,不得故意捏造事實,偽造証據,誣告陷害他人”,明確了實名舉報人的責任。如果舉報人捏造事實、偽造証據、誣告陷害他人,就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就不敢和以往那樣,舉報人為了達到自己的目的,不惜捏造事實、偽造証據誣告他人。
筆者認為,《舉報工作規定》的出台,有利於保障舉報人的權利和義務,有利於查處職務犯罪案件,有利於進一步全面推進依法治國。
相關專題 |
· 謝啟東文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