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艷生
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於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舉行。全會提出,健全依法決策機制,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証、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確定為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機關內部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據10月23日新華網)
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一項重要舉措,“終身”一詞給重大決策設定了一個責任追究的年限,這就是“無期”。也就是說不管經過多長時間,隻要決策的人還健在,如果當初決策失誤,現在造成了損失,都要受到責任追究。這一制度猶如懸在黨政領導干部頭上的一柄達摩克利斯劍。
而用中國的話來說,這一制度猶如一道"緊箍咒",要求黨政干部和黨政領導班子在決策時不僅要嚴格按照重大行政決策的法定程序實施,而且要慎之又慎,充分論証。要知道集體討論決定並不是決策失誤造成損失后不予責任追究的“擋箭牌”。終身追究,不管涉及到誰,不管涉及到的是一個人還是一個班子,都必須承擔應該承擔的責任。
當然,這一制度,並不是一項孤立的制度,必須有配套制度來保障才能順利實施。例如必須有完備的檔案管理制度,決策的每一個環節每一個步驟都必須進行詳盡的記錄,建立完整的檔案,進行長期的保管,以為將來可能的追究責任和責任倒查提供依據。一旦決策失誤造成損失,就可以直接倒查責任人,避免出現查無可據的“無頭案”。
不僅如此,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的實施,並不是束縛黨員干部在工作中施展拳腳,而是倒逼其科學決策,避免出現因決策失誤而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所以,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和倒查機制的建立,還必須避免出現為官不為的“副產品”。
我們知道,寺廟裡打破香爐的一般都是勤快的、經常打掃衛生、擦拭香爐的和尚,黨政干部若是整天無所事事、為官不為,肯定不會因為決策失誤而受到責任追究。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不是鼓勵黨政干部都做“太平官”,而是應該完善政績考核機制,避免黨政干部鑽入做“太平官”以明哲保身的“牛角尖”。
所以,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還必須加強對黨政干部為官不為的懲處力度,對為官不為、在八小時內“混吃等死”的干部不僅不予以重用,而且要追究其的責任。同時,鼓勵黨政干部放開手腳“為官敢為”,培養黨政干部“為官會為”,對在執政中大有作為者予以提拔重用。隻有這樣,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才能實施的更加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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