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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區域用鹽”罰款的真實用意

羅瑞明

2014年10月21日10:30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在新鄭市龍湖鎮開餐館的黃先生說,“一個月前,我在鄭州十八裡河鎮開餐館,后來搬到了新鄭市龍湖鎮,有半箱鹽沒舍得扔,就帶來了。”黃先生說,這鹽都是真鹽,也沒有過保質期。而10月15日上午10點,新鄭市鹽業管理局檢查人員發現了這批鹽,告知黃先生夫婦“跨區域用鹽”,食鹽沒收,並罰款200元。(10月18日《河南商報》)

因搬家將剩余的半箱鹽一同搬走,值得說明的是此鹽並非是假鹽,是經過鹽業部門批准出售的真鹽,而從甲地搬到乙地卻被認作不合法予以罰款,難道剩余的鹽要白白送人或者扔掉不可。

鄭市鹽業管理局檢查人員認定罰款的理由是“跨區域用鹽”,筆者查了一下,新鄭市同屬於鄭州市管轄,間隔裡程也就是40公裡左右,這麼短的距離用鹽就會不同?一位郭姓科長說:“對鹽進行區域性管理,是為了保障老百姓吃上放心鹽。有的地方缺碘,就必須供給碘鹽﹔有的地方不缺碘,買賣的就是非碘食鹽。”此種解釋本身就站不住腳,即使是同一區域,有的人缺碘,有的人不缺碘,怎能一刀切,何況同處於一個市管轄范圍,就會有如此大的區別?

罰款者搬出的依據是《河南省鹽業管理條例》,這《條例》不知具體是如何規定的,但是只是相差40公裡就當作“跨區域用鹽”進行處罰,可見這《條例》存在先天不足,如果依照這種規定,那麼鹽流通隻能是“死水一潭”,別的地方進不來,本地的出不去,即使是當地價格再高,也不能到外地購買,這無疑是一種壟斷保護。

筆者認為商品實行專營,主要是防止假冒偽劣,保証公眾的食品安全。食鹽都須主管部門批准認定,在它地能用,在外地為何就不能用?現今超市和商場各種成分的鹽比比皆是,購買者都能自身選擇,為何到了別地就成了不放心鹽了,這是假冒偽劣嗎?倒不如說是防止利益流失。

食鹽價格一直以來都呈現漲勢,有的換個包裝就漲價,有的將一斤變為半斤變相漲,還有的加點碘身價就不同,鹽業經營暴利倍受公眾詬病。設立“跨區域用鹽”不完全是為了安全放心,而是有著部門的私利在其中:一則可以避免競爭,保証高價不動搖,二則以此可以進行罰款進行額外的創收,這也許是“跨區域用鹽”真實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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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黃策輿、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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