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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費翻番能否全部用於治污

羅瑞明

2014年10月15日18:29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現行全國排污費征收依據是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的《排污費征收標准管理辦法》,廢氣排放中每污染當量收費標准為0.6元,污水每污染當量收費標准為0.7元。調整后的收費標准比原標准高了一倍。“排污費原來在我的生產成本中佔1%左右,一上調標准,差不多要佔直接成本的2%了,壓力確實增加很多。”一家銅業上市公司副總童言告訴《中國經濟周刊》。(10月14日新華網)

治理污染問題不光靠行政監管,還得有經濟手段相輔之,提高一倍的排污費是用經濟手段治理污染的重要舉措,但能否專款專用?數據表明,2003年—2013年,我國累計征收排污費1700多億元,這麼多的錢都用之何方,沒有詳細的數字公開。此次提高排污費能否全部用於治污?

從排污費的上繳渠道看沒有多大的問題,按照現行規定實行的是收支兩條線,收取的費用都得先入財政的賬,而問題在於“支”,上繳給財政的錢並非是最后歸宿,還得還返,還多少?全部還也是還,部分還也是還,從以往看,普遍存在“以收定支”的現象,排污收費用於部門經費的貢獻率一度高達32%。收得越多,返給的比例越多,不當的開銷也隨之而來,如:河南一位縣環保局長透露,“縣環保局目前有157人,其中行政編制11人,財政全供事業編制24人,剩下的133人均為自收自支人員。他們吃什麼?隻能‘吃’排污費。”由此,以“費”養人,以“費”搞福利等就不可避免。

排污費從另一個渠道可以進行變現,極有可能成為一種創收的渠道,由此為了多創收,不可避免就會出現“污”生財,該關閉的不關閉,該整改的不整改“放水養魚”,事前不防范,事中不制止,“秋后忙收錢”。表面上看起來收的費用更多了,但是所產生的污染或許更嚴重,大幅度提高排污費標准,返還的比例是否增加,會不會成為新的創收契機?

退一步來說,即使是返還的錢都用於行政開支,沒有亂花亂用,但畢竟不是用在治污正道,由此企業出錢買治污壓力增大,而並不能改變生產環境,收到好的效果。如此與企業直接給監管部門錢有何兩樣,排污費也就變相成了“贊助費”。

提高排污費標准的目的:一是要提高排污者的成本,迫使其想方設法去減少污染,從而更有利的推動治污﹔二是收取的費用專款專用,積累更多的資金集中解決污染問題﹔作為收費部門來說隻有收的義務,而沒有使用的權力,即使是採取收支兩條線,也不應以收取的比例返還,而應按照實際的開支費用進行核定。

排污費收取標准提高翻番,不應光是提高,更在於管好,最好的辦法是一碼歸一碼,核定行政開支費用,取消按比例還返,退一步說即使是還需堅持實行“收支兩條線”,也得定期的進行公布公開,應收多少,已收多少,用之何處,有個交代,如此才能更好的接受監督,透視不當行為,抑制以罰代法,促使環保部門去抓去管,防止以“污”生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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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黃策輿、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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