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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讓行賄者繼續逍遙法外

高福生

2014年10月15日18:01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事實上,像這種行賄與受賄“冰火兩重天”的結局,劉鐵男案早非獨例。媒體梳理十八大后受審的薄熙來、劉志軍、田學仁、黃勝、王素毅等6名落馬省部級官員案件時發現,起訴書中至少出現了28名涉嫌行賄等罪名的企業高管,但僅有4人受到處理,1人被判行賄罪,至少12名行賄者目前仍在領導崗位任職。

依法嚴懲受賄者,無可厚非。但如果對行賄者網開一面,讓其逍遙法外,則明顯使人感覺“不公平”。眾所周知,行賄和受賄是一對孿生兄弟,兩者互為因果,有需有求,本應同罪。現今一些強勢資本集團動輒就拿數百萬向權力官員“進貢”,明顯就是“別有用心”,想籍此獲得特殊關照,謀求個人升遷或企業便利。

有論者曾就此現象打了一個形象的比方,如果把受賄者比作貓,一方面,我們重處受賄,拿著槍對貓說:不能吃行賄者送到你面前的魚,否則就會掉腦袋﹔另一方面,我們又輕罰行賄者,對行賄採取寬宥政策,放縱他們把大量的魚送在貓的面前……這樣的結果隻會導致更多的人心存僥幸,把行賄當作捷徑去攀登。

對行賄者說“不”,於法有據。按照1999年最高檢制定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准的規定(試行)》,行賄數額達1萬元以上的可以構成犯罪。我國刑法也規定,對行賄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可“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可說是條文昭昭,沒有真空和盲區。

但在現實司法審判中,被判行賄罪的案例確實不多,這其中,既有歷史的原因,也有現實的考慮。我國法律規定,如果行賄者是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司法機關對其減輕處罰或免予處罰。也正因為此,一些司法機關在辦案過程中,常以“減輕處罰”來換取行賄者的“坦白”,以便掌握受賄者更多的犯罪証據。還有個別辦案單位利欲熏心,把行賄者的“取保候審”當成一種斂財工具。

眾多案例表明,目前大多數行賄、受賄犯罪均是行賄者積極地實施行賄行為,有不少行賄者還是“慣犯”,無條件寬縱行賄者的做法無疑是飲鴆止渴,有損法律的剛性和威嚴,有損公眾對法律的信仰。在我國反腐斗爭日趨嚴峻的當下,對行賄者的法律制裁,同對受賄者的懲罰一樣重要。隻有雙管齊下,將行賄與受賄同懲同罰,才能懲惡揚善,從根源上消除受賄現象,讓行賄之風壽中正寢。

當務之急,一是要繼續加大曝光力度,用好社會輿論譴責這把利劍。不僅要對受賄者的行為進行曝光,也要將行賄者的姓名、單位、行賄情節公之於眾。二是要嚴肅黨紀國法,考量社會影響,對那些已經查實的“行賄”者,要“老賬新賬一起算”,輕者摘其“頂戴花翎”,重者大刑伺候。如此,行賄者自然就會有所敬畏,中國式反腐才會漸入佳境,叫好又叫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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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黃策輿、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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