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艷生
最近,中央紀委駐住房城鄉建設部紀檢組嚴肅查處了住房城鄉建設部法規司違規發放現金的問題。住房城鄉建設部法規司在2014年春節前,以“勞務費”名義違規向司裡每人發放10000元現金,嚴重違反了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通報稱,法規司原司長曹金彪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分管副司長周韜受到黨內警告處分,對法規司副巡視員劉昕、法規處處長程國順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深刻檢查。對違規發放的現金全額收繳。(據中紀委監察部網站)
此次通報,雖然對數名違紀者點了名道了姓,並對違紀事實也進行了簡單的說明,但是有一些關鍵信息並沒有披露,而似乎是故意有所隱瞞。讓人不解的是住房城鄉建設部法規司此次違規發放現金的來源,以及發放總額。而這兩點,對於此案的定性至關重要。
我們知道,刑法中有一條私分國有資產罪。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法規司屬於國家機關,他們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到底是違紀還是違法,關鍵一點就是看私分的數額。按照最高檢察院的規定,10萬元是私分國有資產罪非罪與本罪的分水嶺,也就是說達到10萬元就構成了私分國有資產罪所需的“數額較大”的條件。
而住房城鄉建設部法規司此次違規給司裡每人發放的這10000元現金,肯定是國有資產無疑。因為作為一個政府部門,他們本身並沒有收入,是受國家供養的。通報中雖沒有說明此次發放現金有多少人,但筆者登陸住房城鄉建設部網站,法規司作為一個司局級單位,職能繁多,雖沒有得到証實,但人數應該要遠遠超過10人。也就是說,他們此次違規向司裡每人發放10000元現金,發放總數應該要大於10萬元。這樣,此次違規發放現金,很可能已經不是簡單的違反八項規定精神的違紀案件,而構成了違法案件。
其實,不僅僅是涉嫌私分國有資產罪,刑法還有貪污罪與之似乎相關。刑法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住房城鄉建設部法規司此次違規發放現金,也是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了公共財產。而貪污罪個人超過5千元,就要受到刑罰。而住房城鄉建設部法規司違規發放現金每人1萬元,也遠超過了貪污罪的刑罰標准。
同樣是將公共資產,據為己有,怎麼住房城鄉建設部法規司的行為只是當做違紀,而不按照私分國有資產罪和貪污罪論處呢?這還請住房城鄉建設部紀檢組給予說明。要知道,反腐敗對腐敗分子的懲處,不能大事化小,不能就低不就高,隻有這樣,才能治病救人,才能取信於民,才能震懾腐敗分子不再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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