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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收受禮金罪”是對受賄罪的完善

羅瑞明

2014年09月29日12:38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根據現行規定,官員單純收受禮金的行為不構成受賄罪,視情節輕重要受黨紀、政紀處分。在司法實踐中,一些官員經常以“禮尚往來”為由為實際上的受賄行為辯護。刑法修正案(九)擬定新罪名“收受禮金罪”,以解決向官員進行情感投資的定罪問題。(9月28日《京華時報》)

受賄大體上有兩種,一種是直接收受錢,一種是間接收受錢。直接收受錢根據金額數額依照受賄罪照套就是了,而間接收受錢卻有很多種,有送古玩字畫,有借婚喪喜慶收取紅包,還有以生病住院收取錢財,尤其是逢年過節收取錢財甚多。不論是收物品還是收受禮金,實則也是收受錢,可是要認定起來相對有一定難度。

從傳統習慣的角度說,送物送禮金表達的是一種感情,可是一些送禮者卻利用人情風俗,將正常的送禮變為私下的溝通,有的是奔著項目而送﹔有的是帶著私人的欲望而送﹔有的是為了“報恩”而送﹔且送出的物品和禮金遠遠超出了正常的界限。而一些官員卻認為收受禮金是正常的人際交往,或者採取收多回送少的方式,你送其一根金條,他回送一條煙,借以禮尚往來進行掩飾。

相對來說,官員收受現金顯得比較敏感,畢竟是有些赤裸裸,而利用特殊的時間和場合收受禮金等卻顯得有風度,在住院期間收,可以說成是一種關心﹔在逢年過節收可以說成是傳統風俗。比起平常無緣無故的收取似乎更有理由。因而一些官員收起禮金毫不顧忌,如:武漢一區委副書記住院3次收“紅包”50萬﹔還有中國民用航空江蘇管理局原局長崔學宏就說過這樣一句話:“我最盼望的是多過幾次年,我有個春節情結。過年除了收紅包之外,還收了許多名煙名酒,抽不完、喝不完,就拿到民航開辦的餐廳、飯店去賣,僅此一項,一個春節下來,就能收入10萬元。”﹔而利用婚喪嫁娶收取紅包更是不絕於耳。

官員收受非親非故者的禮金,本質上也是收受賄賂的一種,可是因為種種原因,除了數額巨大折合成現金以受賄罪論處外,一些模棱兩可的收禮卻難以治罪,有的明的不行,暗地裡繼續收取,其之所以敢收,就在於收取不起眼的禮品或禮金,只是依照違紀處理,“雖然中辦、國辦早就規定在公務活動中不得以任何名義和變相形式接受禮金和有價証券,但因為只是違紀的處罰,執行不力”。處罰成本過小,傷不了筋骨。

收取禮金禮品等行為,從性質來說也是受賄的一種,而從數額來說,積小成多數額也不小,尤其是不送禮,本應能辦的事難辦,而送禮不該辦的事也能辦,以禮金為名行賄受賄污染了社會風氣,給群眾辦事帶來嚴重的阻礙。

受賄罪需達到一定的數額,而禮品價和禮金有的低,有的高,完全套用受賄罪有些還達不到,而設立“收受禮金罪”,彌補了受賄罪的不足,在此之下,達到一定的金額屬於犯罪之列,如此,一些官員就會控制住收禮之手,更有效的是對於有意收受禮金者也有法可依,因而,收受禮金入刑不僅是行政處罰向法律處罰的轉型,也是對受賄罪的完善,將更有力的打擊賄賂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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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黃策輿、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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