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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背景的書記不等於有法官閱歷

羅瑞明

2014年09月26日15:11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近日,“浙江平陽縣縣委書記王中毅擬提名為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候選人”的新聞受到社會熱議和質疑。9月24日,中共浙江省委組織部對中國青年報記者回應稱,王中毅有法律背景,而且通過了律師資格考試,只是在公示中沒有寫明。(9月25日《中國青年報》)

“只是在公示中沒有寫明”不嚴謹,事后進行說明有必要,也是詮釋公眾質疑一種回應,但是只是國安局的工作經歷和取得過律師資格証,並不等同於有法官的閱歷,還不能說是符合法院院長的要件。

律師的職責是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並擔任辯護人。其可以為被告辯護,也可以為原告辯護。而法官則不一樣,不能偏站在任何一方,依照法律公平公正進行判決,律師與法官的職責有著不同點﹔再則,在國安局工作與法官工作從事的活動不同,依據的法律不同,有著不同的區別,在國安局工作經歷隻能說是有一定的法律基礎,並非就具備法官掌握的法律基礎。要說與法律相關的工作,那多的是,在法制社會幾乎每項工作都有法可依,光行政人員就有《行政訴訟法》《行政許可証法》還有《公務員法》,都可以稱得上有法律背景。

再則,王中毅是“在1995年取得全國律師資格”,之后從未專業的從事過這一職業,相隔近20年,現今對律師的要求已經大不相同,縱然就是有証,能否勝任?何況,全國律師資格考試在2001年之后,就和法官檢察官資格考試統一成司法考試,“原來通過律師資格考試的,除非是在那個時候就從事了法院相關工作,否則應當重新認定資格”。此律師証至多也就是當時有效,現今已經沒有多大的價值。

《法官法》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應當從法官或者其他具備法官條件的人員中擇優提出人選。”同時,該法在擔任法官需要滿足的條件中指出:“需要是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具有法律專業知識。”這些王中毅都不具備。誠然,考慮王擔任法院院長也許在此方面有一定的才能,也可能勝任,但是有法律規定,必須按照法律辦,任何依據和優先條件都必須以法律為准繩。如果不顧法律而進行安排,就有違法之嫌。

縣委書記擔任法院院長一事,已經引來不少的熱議,人們熱議的焦點不是該不該用其人,不是對其個人有何偏見,而是對事不對人。相關部門除了積極的進行回應之外,更應該對解釋不通的疑團進行剖析,該糾正的進行糾正,而不應該避重就輕進行搪塞。以不相關的律師資格証和國安局工作經歷作為其有法律背景,反而引來更多的質疑,不僅對當事人不利,相關部門也帶來被動。

其實,對縣委書記的安排出現不妥並不是什麼丑事,隻要進行改進就是了,改進更表現出一種姿態,更能獲得贊許。再則,提名為法院院長候選人本身就含有接受群眾監督的要素,尊重公眾的意見,也是對公眾知情權監督權的一種尊重。而如果公眾提出的問題仍然堅持,此種公開就可能變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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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黃策輿、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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