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艷生
8月26日,中央紀委召開查辦腐敗案件體制機制改革試點工作座談會。中央紀委副書記、紀律檢查體制改革專項小組組長趙洪祝主持會議並講話。趙洪祝指出,查辦腐敗案件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在向同級黨委報告的同時必須向上級紀委報告,這是查辦腐敗案件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的重大改革和創新。(據8月27日中紀委監察部網站)
查辦腐敗案件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在向同級黨委報告的同時必須向上級紀委報告,這就是當前各級紀委積極探索和實踐的“一為主兩報告”制度。眾所周知,“一為主兩報告”是為了減少紀委查辦案件中可能遇到的阻力。但是如何確保這項改革和創新落地生根,並不是一兩句話就能解決的,還需要出台配套措施予以保障,否則這項改革和創新將只是一句空話。
我們知道,查辦腐敗案件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這看似很好實現。但是問題的關鍵是“兩報告”。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在向同級黨委報告的同時,必須同時向上級紀委報告,雖然用的是“必須”,但如果這只是一條孤單單的制度約束,沒有有效的措施來監督下級紀委的執行,這項改革與創新在一些地方將很難得到落實。
舉例來說,如果有案件線索,下級紀委在向同級黨委匯報的同時,並沒有向上級紀委報告,上級紀委又如何知曉呢?也就是說,即使先向同級黨委報告,同級黨委同意后,再向上級紀委報告,上級紀委也不會知曉。特別是,如果向同級黨委報告以后,同級黨委要求採取冷處理,對違紀干部進行“保護”,紀委又當如何呢?大多時候也隻能執行同級黨委的決議。
要知道,縣官不如現管。在當今的制度下,紀委受同級黨委的領導,特別是副書記以下的紀委工作人員的人事權,以及紀委的財政權,都握在當地黨委和政府的手中。也就是說,如果在財政上,當地政府在辦案經費上給紀委“穿小鞋”,紀委並沒有什麼有效辦法。而且紀檢監察干部的提拔重用,也還是黨委說了算。即使不想提拔重用,黨委也可以把“不聽話”的紀檢監察干部調走。處處受制於人,查辦案件又怎能不服從縣委的領導呢?
人們常說“人在矮檐下,不得不低頭”。對於紀委來說,在處置案件線索和查辦案件中,有時當地黨委和政府就是“矮檐”。如果紀委的“頭”沒有“矮檐”硬,抬頭勢必會碰頭,猛抬頭更會被碰得“頭破血流”。隻有低頭才是生存之道。當然,如果要想不低頭,隻有兩個方法可行,一是站在“矮檐”之外,另一個是站在矮檐之上。而就目前的領導體制,顯然不符合這兩項條件。可見,很多時候紀委查辦案件是在黨委的“矮檐”下生存。
所以,要想“一為主兩報告”制度落地生根,必須繼續強化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在人事和財政權上的領導,同時建立有效的監督機制,特別是對不落實“一為主兩報告”制度的單位,一經查實,必須嚴懲。也隻有多管齊下,才能避免“一為主兩報告”成為空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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