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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理由退貨”還得要有硬性規范

羅瑞明

2014年08月21日15:35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昨天,中消協保護法學研究會、北京市消協等機構聯合發布的調查顯示,近7成消費者在享受網上購物“7日無理由退貨”時遇阻,81.61%的消費者認為網絡商品虛假宣傳現象仍然比較突出。(8月20日《北京日報》)

按照新修改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通過網購等方式購買商品,收到貨品7天內,無需說明理由,都可以退貨。但其中食用類商品、貴重類商品、等五大類商品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尤其是“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具有很大的靈活性,難以操作,以至不少消費者在行使該權利時受挫。

網絡是個虛擬空間,不比到網下的實體店購物眼見為實,以圖片和文字介紹來辨別確認,如果商品與圖片走樣,或者商家虛假銷售,消費者一時興起確認購買,而又有“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罩著,就很容易被商家鑽空子,使消費者上當受騙。尤其是一些商家故意用細小的文字書寫,或在文字表述上模糊、晦澀,令人難解其意﹔將本來可在主頁規定的條款故意置於其他網頁,而不加以說明﹔設置超鏈接,使消費者難以注意,容易忽略。因此導致網絡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大打折扣。

值得一提的是“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的規定,操作難度很大,一般情況下快遞人員將包裹送上門,來也匆匆,去也匆匆,根本沒有時間進行仔細的驗貨,快遞人員哪會耐心的等你試衣?即使是收件人執意要驗貨,一時半會哪能精確驗出物件是好是壞,如問題食品吃起來味道不錯,但要發現其的問題,不是一時半會,得一段時間﹔再則,像手機一樣的商品,是新機還是翻新機,短暫時間怎麼鑒別的出來?因而,“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誰來鑒定?“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退貨權掌握在商家手上,最終吃虧的還是消費者。

七天無理由退貨”從字面上來理解,沒有商量的余地,是種硬性規定,但附加上一些限定詞,存在不少的“軟”, 7成消費者在享受網上購物“7日無理由退貨”時遇阻”說明這一規定落實還有難度,容易被鑽空子,因此帶來不少的麻煩,商家如果不想退貨隨便可找出種種理由,即使通過維權部門進行維權也非常不易。

新修改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個很大的進步,有利於框正網購行為。但作為法律具有權威性,對於故意抵制“7日無理由退貨”的行為,除了加強監管懲罰力度之外,還得減少那些“軟詞”,具有操作性和嚴謹性,最好的補救辦法就是出台細則進行強化,以維護法律的嚴肅性,真正的保障消費者的“后悔權”和退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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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黃策輿、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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