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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成同桌人承擔對"酒烈士"的賠償責任是標本

謝啟東

2014年08月20日15:39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廣東樂昌市紀檢部門18日向記者介紹了“副鎮長酒后致死事件”的后續處理意見。當地紀委對相關鎮黨政班子成員進行了立案調查,並責成組織者和參與者承擔對死者相應的賠償責任。(8月18日新華網)

近日,新華社播發了《副鎮長喝死,75萬元埋單公款如此好花?》,引起網民熱議。沙坪鎮政府班子成員集體接受“老板宴請”,在副鎮長黃宜賓當晚猝死后,又動用“75萬元”財政資金埋單。該鎮黨委書記彭仁學拍板決定“75萬元”的高額賠償,彭仁學因此事被調查,並牽出其涉嫌受賄等其他嚴重違紀違法行為,於8月13日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在輿論的高壓下,樂昌市紀委對相關鎮黨政班子成員進行了立案調查,並責成組織者和參與者承擔對死者相應的賠償責任。

在中央八項規定等層層嚴規之下,公務接待官員“喝酒死”頻發。如,黑龍江省原副省長付曉光因私公款消費,大量飲酒並造成陪酒人員死亡﹔來賓市興賓區副鎮長鐘謝飛上任首日酒后身亡﹔江西新余市民政局干部羅某召集張某等六人到一餐館用餐,張某酒后非正常死亡,等等。這都充分表明了官員“四風問題”存在反復性和頑固性。是什麼致使公務接待酒風屢禁不絕?是什麼讓喝酒者舍命陪君子?值得人們深刻反思。

對於官員“酒后死亡”的處理,沒有一個標准,怎麼給死者定性,怎麼賠償,成了地方政府和單位“一把手”頭痛的事。有的死者家屬鬧得厲害的,單位負責人沒有擔當,怕事情鬧大的,甚至以“人文關懷”為借口,給予死者家屬相當的撫恤金,補助動輒幾十萬甚至百萬元,還稱“因公”犧牲、追認“烈士”、立功等﹔有的死者家屬懂事點的,就少賠點,結果都是公家埋單。如,安徽民警朱璘陪領導“交流學習”期間醉酒摔死,祁門縣公安局最終答應給予朱璘親屬一次性補償130萬元。

按照《民法》解釋,飲酒人應當注意自己的身體狀況和酒量,同時,也要注意同桌其他人的身體狀況及酒量,即負有提醒他人的義務,同桌其他人出現意外時,應當給予關心、照顧以及採取一定的救護措施,飲酒人飲酒過量死亡,自己應當承擔主要責任,陪酒人也要承擔一定責任。由此可見,無論是花公家的錢賠償“酒后死亡”者,還是給“酒后死亡”者“因公”犧牲、追認“烈士”、立功等榮譽,都是不可取的,既褻瀆了“因公”犧牲、“烈士”、立功等榮譽稱號,又拿納稅人的錢不當數,是違反紀律的。

筆者認為,樂昌市紀委責成組織者和參與者承擔對死者相應的賠償責任的做法,是處理官員“喝酒死”的一個標本。既符合法律要求,又能讓官員認識到喝酒、陪酒的責任,尤其是要陪酒人承擔對死傷者相應的賠償責任,比以往的任何文件會管用。惟如此,才能合法,合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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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黃策輿、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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