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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紀律檢查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給力反腐敗

謝啟東

2014年08月15日15:10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今年6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審議通過了《黨的紀律檢查體制改革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昨天,高波在接受北京青年報記者採訪時指出,《方案》的出台有助於將紀委的事權、人權等核心權力實現系統內“上提”。(8月14日《北京青年報》)

《方案》從紀律檢查工作領導體制、查辦腐敗案件的領導、線索處置、紀委書記副書記的提名和考察等方面作出明確具體規定,有力助推紀委的事權、人權等核心權力實現系統內“上提”,給力反腐敗。

從領導體制上給力反腐敗。根據規定,黨的地方各級紀委和基層紀委在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高波認為“但在實際運作的過程中,雙重領導體制出現了一些偏差。”盡管明確了紀律檢查工作的雙重領導體制,要接受同級黨委的領導,又接受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領導,但是,紀委往往很大程度上要看同級黨委主要領導的臉色行事,比如,紀委其他干部的人事權以及經費保障都要靠同級黨委解決。《方案》尤其突出“強化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領導”,跟以往相比,紀律檢查工作更具獨立自主權,查處腐敗案件能更好地擺脫干擾,更有利於反腐敗工作的開展。

從“事權”上給力反腐敗。《方案》明確提出了三項實體性任務,一是研究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在向同級黨委報告的同時必須向上級紀委報告的具體辦法,明確報告范圍、報告形式和處置機制﹔二是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對有案不查、瞞案不報、徇私包庇的,嚴肅問責﹔三是建立案例指導制度,防止執紀不統一和處理畸輕畸重。這是對“查辦腐敗案件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在向同級黨委報告的同時必須向上級紀委報告”的細化。很明顯,這相對於原有的查辦腐敗案件的領導權來說,原有體制是“同體”查處,“同體”監督和“同體”查處,往往要看同級黨委主要領導的態度來辦案,查辦腐敗案件會受情面和黨委主要領導的喜怒影響。比如,有的權力部門的領導被舉報,要不要查,紀委書記要征得同級黨委主要領導同意才能去查,而往往權力部門的領導跟黨委主要領導的關系都非同一般,黨委主要領導要護短就可以護短,是否要查,不是紀委能夠決定,就做不到“有案必查,有腐必反”。而《方案》規定“查辦腐敗案件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有利於紀委干部打破情面,有利於避免對查處腐敗案件的干擾。尤其突出“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在向同級黨委報告的同時必須向上級紀委報告”,明確規定了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的報告對象,既要向同級黨委報告,又必須向上級紀委報告﹔既可以互相協調,又可以互相監督。哪怕任何人想包庇、護短,都容易露餡。顯然,跟原來的機制相比,現在的查辦案件的權力“上提”,更有利於懲治腐敗。

從“人權”上給力反腐敗。《方案》對紀委書記副書記的提名和考察,明確了上級紀委、組織部門等在提名考察工作中的職責權限。紀委也和其他單位一樣,工作的好壞關鍵在領導班子,反腐敗斗爭的成功與否與各級紀委書記、副書記的工作分不開。對紀委書記副書記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級紀委、組織部門為主,抓住了問題的關鍵,牽牛牽住了牛鼻子。以往,紀委書記、副書記受同級黨委提名推薦、提拔和任命,哪怕反腐敗工作做得再好,同級黨委主要領導不認可,既不可能得到提拔和重用,又可能會受到排擠,誰敢放手去查處腐敗案件?《方案》從紀委書記、副書記的提名和考察作出明確規定“以上級紀委會同組織部門為主”,這樣,就保障了紀委書記、副書記的權利,就敢放手大膽地去查處腐敗,為反腐敗提供了堅強保証。

但是,對於一般紀檢干部來說,考察權、人事權還是受同級黨委主宰,還有其局限性。曾經在不同的地方多次出現過這樣的事:紀委干部那邊在查市(區)直重要部門領導時,這邊就開市(區)委常委會把負責辦案的主要負責人調離了紀委。可見,對紀委書記、副書記提拔考察系統內“上提”,是很大的進步,但是,這樣還不夠,還須考慮到辦案的一線紀檢干部,查辦案件主要還是靠他們。否則,就難於解除他們的后顧之憂,也難於調動他們的積極性,不利於反腐敗工作。因此,建議進一步完善制度,選點施行紀檢干部提名和考察也以上級紀委、組織部門為主,或試點實行派遣制。

紀委機關當以紀委的事權、人權等核心權力實現系統內“上提”為契機,按照“三轉”要求,突出主業,認真履行好職責,為奪取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的徹底勝利而奮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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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黃策輿、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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