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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名義”豈可更改“法治路線”

楊永春

2014年08月12日15:38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四川省眉山市某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鄭某某在大理市發生交通肇事撞死路人后,讓弟弟頂包。被交警識破后,鄭某某被檢察院訴上法庭。其所在單位領導親自跑到大理,向大理市法院遞交了免予刑事處罰涵,以組織的名義請該院對鄭某某免予刑事處罰。但法院未理會該單位的“干涉”。(新華網 8月11日)

在這個話題中,值得我們商榷的不是鄭某某的行為應該受到怎樣的懲罰,畢竟這是有法律規定的,是無法更改的。而看點在其所在單位以“組織名義”發函求情這個事情上。我們多的不說,就憑撞死人這件事,就需要負起法律責任,更何況其還讓弟弟“頂包”,這就更是對法律的“猥褻”,對國家公信的無睹,現在又加上“組織干涉”這種滑稽之談,這件事就更該引來口誅筆伐。

筆者認為,造成違法事實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即使存在第三方的干涉,那也只是強弩之末。這才能說明法律的公平性,“不冤枉一個好人,更不放過任何一個違法亂紀的人”。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的治國理政思路,“依法治國”貫穿其中,無論是改革還是反腐,都要在法治的框架下進行。這就是司法體制改革的基本路線。

“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將形同虛設”。如果法律不被信仰,而只是僵死的法條,那麼秩序和正義就會付之東流,國家就會混亂。我們應當認識到,組織不是推脫違法的“避風塘”,更不可能成為逍遙法外的“保護傘”。在此案中,對於欲充當“保護傘”的“組織名義”應當檢討,不能因為“工作能力強”就對法律法規置若罔聞,這是對黨和國家公信力的“挑舋”。然而,雲南大理人民檢察院未理會該局的“公函干涉”,是堅決把“依法治理”進行到底的強力印証:任何人都不得行使依法不該由自己行使的權力,誰違反制度就要給予應有的處罰,構成犯罪的,要堅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是黨領導人民通過法定程序制定的,法律本身就是執政黨意志、人民意志的集中體現。有信仰才能滋生力量,用忠誠才能孕育勇氣,對國家公職人員而言,對法律的信仰,就是要在為人民服務的過程中,心裡時刻裝著法律,以法律為准繩來做人、做事、做官。即便個人意志一時可以“遮天蔽日”,個人權力一時可以無邊無際,如果不守法,遲早會被黨紀國法印在歷史的恥辱簿上。隻有法治精神才是永恆的,最經得起歷史和實踐檢驗的,任何個人或組織都不能更改法治的路線。唯有堅定對法治精神的敬畏之心,才能勇於抵制不良之人、不良之事,法治理政才能堅守正確方向,司法公正才能在人們心中真正固若金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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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黃策輿、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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