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一社區        注冊

對官員出庭細化有助依法行政

羅瑞明

2014年08月06日16:23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廣州市政府常務會議4日通過的《廣州市行政機關負責人應訴暫行規定》(下稱《規定》)將禁止上述現象發生。依照《規定》,本年度發生的需開庭審理的第一件第一審行政訴訟案等四類案件,行政機關負責人必須無條件出庭。(8月5日《南方日報》)

對於民告官案件應訴,《國務院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有過此方面的規定:“對重大行政訴訟案件,行政機關負責人要主動出庭應訴。”而“本年度發生的需開庭審理的第一件第一審行政訴訟案等四類案件,行政機關負責人必須無條件出庭。”不論是重大案件還是一般案件,官員都沒有理由不出庭,此種細化有利於防止官員出庭“藏貓貓”。

現實中民眾的訴求有不少,有大事也有小事,而到了法庭相見的地步,已經不是回應和溝通就能和解,原告寄希望於法律用強制的方式進行解決。民告官案件,一方為民,一方為官,作為行政機關負責人親身接觸,熟知其中的原由,應訴更為直接﹔由他們面對面的進行應訴,從法律的角度來說也體現人人平等,不論是官是民站在同排位置,這既是對原告的尊重,也是對法律的尊重。再則,法庭判決有個調解的過程,如果是叫他人替代,作不了主,事事得請示,有礙於案件的處理,而直接領導到場,論辯事實更清,處理效率更高。

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不僅在法庭上依法應答,更重要的是在法庭外會有所規范。為了少上法庭或者不上法庭,官員就會慎重對待一些民意訴求,能解決的盡量的解決,即使是不能解決的也相應的做好解答,對待民意就不能那麼粗放,在決策上及處理某項具體事情上,依據法律和法規行事,從而能避免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官員將出庭作為一種壓力,平常就會多一些動力,從而有助於行政執法的提升。

民告官是法律的進步,在依法治國的大環境下,此類案件將越來越多,規定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也是對官員法律意識的新要求,官員要應訴,要獲得法律的支持,沒有其它捷徑可走,必須懂法,用法律來論証,這就得多學法,較為系統的掌握法律知識,以求在法庭上能說出個一二三,不然到時張口結舌,結結巴巴處於尷尬,即使是勝訴也留下遺憾。

規定機關負責人應出庭富有新意,既是官員權利義務的擔當,也是營造依法辦事環境的舉措,這一細化動作對框正法律行為、避免以權代法,有著潛在的意義,促使官員絲毫不能馬虎。


使用微信“掃一掃”功能添加“學習微平台”
(責編:黃策輿、謝磊)
相關專題
· 羅瑞明文集
  • 最新評論
  • 熱門評論
查看全部留言

熱點關鍵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