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仁
7月12日上午,湖南藍山縣農民陳作雄騎兩輪摩托車在東門橋頭,遭便裝執法人員“釣魚執法”,他的車被扣押。當天下午,陳作雄寫了兩份“申冤書”,一份留在家中,另一份帶在身上,然后走進了交通局運管所。三進三出后就再沒出來,兩天后被清潔工發現在三樓吊在電扇挂鉤上自殺。(7月23日人民網引《新京報》)
陳作雄是個吃低保的困難戶,他在一個半月內,有4輛摩托車被執法人員扣押,而這輛摩托車是借來的。陳作雄在“申冤書”中寫道,當天他送老伴和孫女去汽車站后,在回家路上,他騎著借來的摩托車在東門口橋頭停下,車被縣運管所人員強行搶走。他無力賠還摩托車,不想在世為人,“我死后請我的親人和有關部門為我申冤。”可見,“釣魚執法”是逼死人命的違法行為。
陳作雄被扣了4輛車,他自知與有關部門有理難講,加上運管所工作人員的蠻橫和冷漠,選擇了自殺的方法來自我解脫。但是,他的心願沒有解脫,他要求親人和有關部門為他申冤。他打工的女婿是出來為他講話了,但能力和效果又有幾何?有關執紀執法部門雖然出面調查了,但表示沒有“釣魚執法”。然而,當地有16名目擊者簽字作証,陳作雄遭到便裝執法人員的“釣魚執法”。不知當地調查人員對這個目擊者的証明,有否作出什麼樣的回應?有關調查人員還應該當鐵面包公,克服官官相護和害怕擔責的思想,還事實的真相。如果確是“釣魚執法”,就應該維護法律的尊嚴,狠剎“釣魚執法”的歪風,還社會的清明。
陳作雄的自殺,是一場悲劇。但是,他用生命呼喚著人們的思考,呼喚著國家從法律制度上對摩托運輸的另眼相看。是車輛,就有著運輸的功能,目前我國及世界上摩托車都很多很多。摩托車在城鄉穿行,並不影響一個地方的文明建設。如果因為文明城鎮的建設而禁摩,那就是一種形式主義。如果說摩托車載客不安全,那小轎車、大客車也有出事故的時候。汽車出事並沒有因噎廢食,那麼為什麼摩托車出了事故就要停運呢?這就是國家在制度上的不公平。
再說,國家提倡經濟運營形式的多元化,國家在提倡民眾多門路、多形式的自主創業就業。那麼,一些基層民眾買不起轎車搞出租運營,那就買輛摩托車搞運營也應該允許吧。而一些出租車司機不能因為摩托車搶了你的生意,而要求政府對摩托車禁運。要知道,你是為了生活,人家也是為了生活啊,我們為何不能多一份寬容之心,來個大路朝天,各走一邊呢?如陳作雄這樣的吃低保的困難戶,能夠通過摩運自食其力,逐步走上致富路,那不是一件好事嗎?所以,國家應該全面考慮,該給摩托車正名了。
給摩托車正名,允許摩托車運營,應該是一項社會改革的內容。隻要車管部門將摩托車與汽車一樣管理,通過駕駛技術考核,發給運營証照,是完全能夠管理好的。如此,就能給社會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讓更多的勞動者在安居的同時能夠樂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