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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償歸還”也是道德的“高境界”

華夏孝悌

2014年07月18日15:31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10歲的小峰(化名)在公交車上撿到一個錢包,包中有491元現金,他向媽媽提出拿這筆錢購買自己夢寐以求的自行車。媽媽沒有反對,隨后聯系了失主李波。最終,失主拿回了自己的錢包及銀行卡等物,為孩子買了一輛價值300元的自行車……昨日,此事經成都商報獨家報道后,小峰媽媽稱,由於很多親戚打來電話責罵自己,她一度准備退回自行車。(成都商報)

說起拾金不昧,人們心中往往都有一個含糊、籠統的概念,不外乎是撿到了錢歸還失主而已。然而,作為一項道德范疇的要求,“拾金不昧”發展到今天,似乎與“有償歸還”擦出了更多的火花,扯上了難以說清的關系。有人說,拾金不昧是優良傳統,是高尚的道德,做好人就要做到底,怎麼能要回報呢?有償歸還的行為難道夠高尚嗎?

面對這個反問,我想起小時候的一首歌:“我在馬路邊,撿到一分錢,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裡邊”。那時,我們誰也不曾想撿了錢還要什麼回報,而隻會義無反顧的歸還失主。但是,仿佛長大了之后,我們反而不那麼純潔了,或多或少都有點希望失主給一些回報的小心思,同樣,如果我們是失主的話,覺得人家幫忙不小,出於感激也會給人家點報償。

其實,這並不能說明人們越長越大,道德就越來越滑坡。而恰恰說明了,在人們的潛意識裡面,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理念在一步步正確樹立。本來,人作為社會的一份子,你幫我,我要回報你,我幫你,你要回報我,這很正常,就如同父母要撫養子女、子女要贍養父母是一個道理,是天經地義的事。

當然,在一種情況下,這樣的對等就被破壞掉了,那就是不歸還失物。這點也是我們所不能接受的。所以,拾金不昧逐漸成為了我們推崇的價值觀和社會的普遍共識。

同時,現行法律做了相關規定,拾金不昧是公民的義務,如果撿到東西自己昧了,失主起訴的話,就要被判侵佔罪﹔如果失主不起訴,就屬於道德的范疇,不會被判有罪。可以看到,法律要求的拾金不昧處於一種半義務狀態,而作為公民道德要求的拾金不昧是一種全義務狀態。

當拾得人准備把失物交還失主的時候,實際上就已經具備了拾金不昧的精神,達到了公民道德的基本要求,在盡著自己的法律和道德的雙重義務。之后無所謂是要求回報還是接受對方主動報償,與拾金不昧精神是毫不相干的兩件事,是公民之間互相履行權利與義務對等的社會法則和契約規則的一種交互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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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黃策輿、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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