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偉
據最高檢網站消息,湖南省政協原副主席童名謙涉嫌玩忽職守案,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后,經依法指定管轄,今日已由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4年6月23日人民網)
實話實說,提起貪污、受賄、盜竊、搶劫等犯罪,百姓無不切齒痛恨,而對玩忽職守犯罪,盡管其形勢嚴峻,動輒造成巨大損失,但由於相對於貪污、賄賂等其他職務型犯罪,行為人大多是出於過失,主觀惡性小,不進個人腰包、不為私,易於博得世人的同情,故而容易被“高高舉起,輕輕放下”,缺乏一種對玩忽職守犯罪“怒發沖冠”、“千夫所指”、“全民共討之”的追責氛圍。
其實,與“歲歲年年花相似,年年歲歲人不同”一樣,玩忽職守犯罪,屬於“不進腰包的腐敗”,比貪污、賄賂等其他職務型犯罪危害更大、更可恨、更可怕,既造成了公共財產的損失,又損害了國家和人民的利益,也影響了黨和政府的形象與威信,尤其是對民心的傷害更為嚴重。
我們都知道,腐敗,不僅僅是權錢交易,還包括職權和職責的分離。職權與職責是一對孿生姊妹。職權與職責不僅對等,而且相伴而生。這是政治學公認的基本原理。職權是憲法、法律授予行政機關管理經濟和管理社會的權力,必須行使,不能放棄。有職權就有職責,放棄職權,就是不履行義務,就是失職,就會出現職權和職責分離,造成管理上的真空,致使不法分子有恃無恐,為所欲為。
以童名謙為例。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童名謙在擔任中共衡陽市委書記、衡陽市換屆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等職務期間,嚴重不負責任,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衡陽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湖南省人大代表發生嚴重賄選,嚴重侵害了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惡劣的政治和社會影響,依法應當以玩忽職守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由此觀之,貪腐官員貪污的款物或許還能夠追繳回來,可是玩忽職守所產生的隱形損失卻無法彌補。所以,童名謙這種玩忽職守、“不進腰包的腐敗”與“入腰包的腐敗”的性質是一樣的,造成的后果和危害同樣十分嚴重,也是一種嚴重的腐敗現象,必須嚴懲。堅決遏制和打擊玩忽職守這種“不進腰包的腐敗”,是形勢的需要,更是公眾的呼聲。
也正因如此,筆者認為,童名謙涉嫌玩忽職守而被提起公訴,接受法律的審判,無疑會震懾一批人、教育一批人。作為黨的干部必須清楚,職權是一把雙刃劍,如果用不好,傷的不僅僅是自己,還有可能是更多的人。一個負責任的領導干部,一定要懂得把職權視為責任,把職權當作奉獻,以謹慎之心對待職權,以敬畏之心使用職權,要切記官僚主義、形式主義是產生玩忽職守犯罪的思想根源,必須加入克服。
更為重要的是,權力不受監督,必然走向腐敗。玩忽職守犯罪,也沒有什麼例外,必須強化權力制約與監督機制,從體制上防治玩忽職守犯罪。隻有在社會監督和自我監督的雙重作用下,才會減少玩忽職守犯罪的發生幾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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