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瑞明
5月29日早上,達州市大竹縣7旬老太在路邊撿到一個用報紙包裹的東西,打開一看,裡面竟然包著很多現金。她趕緊抱回家,再仔細一數,裡面竟然有10萬元。當失主和民警找上門來后,老太將10萬現金歸還失主。不過,還錢后,太婆要求“表示一下”,失主最終酬謝了5000元。(5月31日四川新聞網)
老太拾到10萬元現金,雖說沒有主動交公,但在自己的家門口守了一上午,等著有人上門來取,從這點說沒有主觀佔用欲望,最終將撿來的錢完璧歸趙,也稱得上是拾金不昧。而問題是要求失主“表示一下”,收取了5000元的酬謝費。
拾金不昧有兩種,一種是撿到東西后立馬歸還失主或者交公,不計報酬,即使是失主硬給也不要,這是純的,傳統意義上的拾金不昧﹔一種是撿到東西之后有條件的歸還,需要“表示一下”付酬金,按照《民法通則》第79條第2款有明確的規定:“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這種有附加條件的歸還也不違法,也算是一種拾金不昧。
客觀的說,老太的“表示一下”的要求並不過分,但憑什麼心安理得的收5000元報酬?老太的解釋說“自己撿到這麼多錢,並在門口守了一上午”門口守了一個上午耽誤了時間,給予一定的支出費用應該,但怎麼也不可能值這麼多,關鍵是撿到這麼多錢,這錢如果遺失,失主一分錢也要不回,而能失而復得即使是付出小部分也收回了大頭,再則,派出所印制大量“尋物啟事”和懸賞公告,有承諾在先,5000元報酬顯得正當。
“表示一下”的拾金不昧,按照已有的觀念很難接受,多少帶些有償性,殊不知,這也是保障拾遺者的一種權益,如果沒有表示,勢必影響一部分拾金不昧人的積極性。即使有的人嘴裡不說,心裡面總有些不是味,而明的表示,既是對撿者的尊重,也是對拾金不昧行為的表彰,將喚起更多人的參與。
從此事中,老太只是要求“表示一下”,這說明老太還是比較通情達理,但如果是換個人會不會“表示二下三下”,從目前看,補償拾金不昧者隻有費用的規定,沒有獎勵的規定,現實中出現過不少因報酬高低爭執不下的現象,有的人撿到東西要求補償20%,有的要求補償30%,有的甚至漫天要價,假如撿到上百萬,要求報酬補償20%,顯然有點難以承受,特別是一些急用的錢,救命的錢,等於割肉。因而,對於拾金不昧者進行補償,以多少為宜,應有一個統一規定,從法律上進行規范,如此,既可以避免漫天要價,也可以照價付酬,避免好事成了煩事,爭執不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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