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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年冤獄的代價不能由國家和蒙冤者承擔

顧仁

2014年05月30日15:36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安徽省蚌埠市蒙冤公務員於英生在17年牢獄生活以后,終於被宣告無罪當庭釋放,獲得國家賠償並補發了17年的公務員工資共計百余萬。蒙冤前原任蚌埠市原東區(現龍子湖區)區長助理的他,現在擔任蚌埠市民政局社會福利科主任科員。(5月29日新華網引《新京報》)

於英生的蒙冤,是離奇的,更是悲傷的。妻子被犯罪分子奸殺以后,自己竟被當成犯罪嫌疑人被捕,后被判處無期徒刑入獄,從此改變了自己人生的航向。尤其在獄中過著失去自由的生活,連昔日的同事來看了都喊“該殺”。這樣的冤情,令人痛心,令人同情。

於英生洗冤以后,獲得國家賠償並補發了17年的公務員工資。但是,這是國家的資金,補發是造成了國家的損失。於英生雖然獲得自由了,也重新安排了工作崗位。但是,一個曾經的區長助理、市委組織部重點培養的“跨世紀干部”,被剝奪了人生的貢獻,失去了原有的人生前途。52歲的他,不由得自我嘆憾:“老了。”可見,一件冤案,對國家,對一個人,造成的損失太大。而蒙冤者要能洗冤,所付出的代價也太大。

人們不禁要問,這件冤案是怎麼形成的?毫無疑問,當初的案件承辦者是心態浮躁,以彼時慣用的“重口供、輕証據”的手法,再加上“葫蘆僧”亂判“葫蘆案”,這件冤案也就產生了。人們還要問,既是冤案,所付出的代價就由國家和蒙冤者承擔嗎?應該說,這是不可能的。目前,於英生正在訴請追究當年公檢法系統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已經拉開了追責的序幕。再從我們國家目前法制建設機制和體制來看,已經完善了辦案追責制度,容不得政法干警亂辦案,辦錯案。即使這是17年前的冤案,也不是辦過了也就沒有責任了,而是要嚴肅追責。即使是離了崗、退了休的責任人員,也要同樣被追責。這樣,才能體現法律的公平,執法的公平,才能體現在法律的面前人人平等。

在法制的中國,冤案畢竟是個別現象。但對這個別現象,我們也不能容忍,這是關系到國家法律尊嚴和人生權利不被侵犯的大事。因此,要能做到發現一個,糾錯一個,還一個清白。而這造成冤案的代價,必須由濫用權力、錯用權力者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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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黃策輿、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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