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隆劉剛
“如果不是檢察機關及時查辦此案,我們真不知道竟有人虛報冒領職工工資”。 昨日,談起新密市檢察院辦理的張某某、王某某等7人虛報冒領、截留煤礦職工219萬余元工資案,鄭煤集團兩位領導很是感慨。(新華網 5月29日)
遇到無法應對的突發事件或是面對媒體的採訪,某些單位或負責同志往往就會拿出“不知情”這個“法寶”來進行解釋,一句“不知情”,聽起來似乎撇清了關系,但此事件中,截留職工219萬余元的工資,這絕不是小數目,領導難道真的不知情嗎?
誠然,也許鄭煤集團的領導確實是對此真的不知情,但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該單位領導是否在財務監管方面存在著失職呢?被問及這個問題時,相信該單位的領導不會再拿“不知情”來堵住悠悠眾口了吧。
在調查該案件時,“司法會計”曾這樣說道,這是我見到的最亂的賬目,會計科目分類不正確,原始單據無經手人簽字,會計憑証未裝訂、缺少分類賬等,有大量白條。看到這裡,相信大家都會產生一系列疑問,難道鄭煤集團沒有專業會計嗎,會使會計科目分類如此混亂?難道鄭煤集團主管財務的領導就沒有進行監督審查嗎,無經手人簽字的單據如何入的賬呢?還有大量的白條,難道領導對這些白條真的一無所知?
筆者認為,“不知情”非但不能堵住悠悠之口,反而還暴露出了一系列的違規操作、敷衍了事甚至瀆職失職的問題。鄭煤集團作為國企單位,其內部財務工作是有著嚴密的管理體系的,另外,在財務審計、監管等環節亦應該是相當嚴格的,出現違規截留工資的問題,作為單位領導,首先就應該坦率地面對問題,並作出檢查,而不應該用所謂的“不知情”來搪塞了事。
此事件也值得我們去反思,筆者認為,作為國企單位的領導,隻有切實負起責任來才能有效杜絕該類事件的再次發生。一方面,要加強單位職工的日常思想教育,引導職工遵紀守法。另一方面,要進一步加強財務審計、干部行為等方面的監管力度,隻有行之有效的監管才能避免財務出現問題,干部出現違法違紀行為﹔同時,對單位內發生的該類事件要主動承擔責任,並引以為戒,以促進企業合法合規生產經營。
黨紀國法面前沒有“網開一面”,隻有“四面為牆”,任何人都不能觸碰法律“紅線”。因此,作為國家工作人員抑或是國企員工,更應該知法守法,作出表率。而相關責任人員所謂的“不知情”,更不能成為推卸責任的“法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