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海濤
客觀來說,政府權力濫用、官商勾結、權錢交易等腐敗現象,大都是在暗箱操作中,通過官員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來實現的。政府信息公開以后,行政機關的職責權限、辦事程序、辦事結果、監督方式等信息能夠為廣大群眾知曉,有利於人民群眾監督政府部門正確地行使行政權力,便於從制度上、從源頭上遏制和預防腐敗。
但近些年,盡管從中央到各級地方政府和部門都開展了政務信息公開工作,但真正讓人們滿意的並不多。在實際執行中,有些政府部門往往是以涉密為借口,避重就輕, “猶抱琵琶半遮面”,對於自身有益的信息就公開,不利的就隱瞞,或者公開無關緊要的信息,而對涉及群眾利益的公共信息沒有全面如實公布,需要接受社會監督的內容沒有完整披露。
如幾千個停車位造成市民出行不便,鄭州市規劃局以“秘密”為由拒絕公開規劃信息﹔北大三位教授要求公開首都機場高速公路收費數額、流向,也被“秘密”擋在門外。什麼叫涉密,這裡面“貓膩”“你懂的”。就像一些本應公開的人事問題,某些人借助涉密的借口,大搞暗箱操作甚至賣官鬻爵﹔又如“三公”費用問題,一些單位公開的大部分都是一些即使不公開人們也知道的事項,而一些人們想知道、最容易出問題的事項卻不見公開,如用於上級領導和各級檢查組的招待費。
這些部門動輒將某些政務信息歸入“秘密”,不僅難以自圓其說,也暴露出其有關決策、制度的不嚴謹與不自信。同時,也提醒我們,如果沒有嚴格標准、不經合理程序,一些的部門和機構,就會頻頻以涉密為借口,“想公開的就公開,不想公開的就不公開”,拿“秘密”當擋箭牌,讓政務信息公開變成走過場。
因此,這就需要我們完善相關機制,哪些屬於秘密?誰來判定秘密?該有什麼程序?必須有嚴格的劃定、鑒別和監管,對於因涉密而不能公開政務的范圍和內容進行具體規定、明確和公開,使一些單位沒有政務不公開的任何借口和空子,避免各個部門自定其“秘密”﹔特別是對一些用人、財務和公共物品等人財物上面的事項,需要公開的必須公開,切實加強對行政權力監督的高度,提高政府的公信度。
各地政府隻有真正真實、全面、及時地公開政務信息,才能切實提高公共服務的質量和水平,讓政府具備令人信服的力量和威望。而“陽光”也是最好的“防腐劑”,隻有真正真實、全面、及時地公開政務信息,也才能讓一些腐敗行為無處遁形,使社會和諧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