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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地鐵文明”立法不可“求全責備”

付彪

2014年05月12日16:02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隨手扔垃圾、抓手當單杠玩體操、脫鞋‘透氣’、座椅當沙發、車廂內‘甩米線’……”4月30日昆明地鐵入城以來,一個多星期的時間裡,市民在稱贊快捷便利的同時,也通過各種方式,吐槽了地鐵裡的不文明現象。地鐵“不文明行為”在各大城市屢遭曝光,一定程度上事關國民素質,是否該立法規范?是否該重罰懲治?(5月11日《春城晚報》)

一提起立法規范“不文明行為”,人們很自然會聯想起新加坡,其公民道德素質和整體社會風尚很好,無不與其嚴厲的文明立法密切相關:隨地吐痰,不僅要被處以數百甚至上千新元的罰款,而且要被強制勞動,甚至在電視上曝光﹔地鐵內嚴禁吃喝,初犯者罰款30新元,一旦被控上法庭,重犯者可被罰最高500新元。 誠然,這適宜於其國情需要。

近年來,我國一些地方和行業在圍繞是否為“不文明行為”立法上,從來都爭議不斷。比如,去年6月,深圳市人大召開《深圳經濟特區市民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立法論証會,擬對一些不文明的行為加大處罰力度,就引發了公眾的熱議。有論者批評,“法律是純粹理性的,人卻充滿著感性,對感性的人,最好的辦法是不使用懲罰,也能減少和杜絕壞習慣。”

城市中不文明的現象可謂不少,當道德規范不足以約束個人行為時,立法解決的呼聲日漸強烈。應當承認,並非所有不文明行為都要立法,並通過行政處罰來促進認同﹔同時也要看到,許多不文明行為其實早已“入法”,隻因執行難,事實上仍處於“法不責眾”的狀態。究其原因,一個重要方面就是規范“無度”,感到沒有法律就沒有抓手,於是將一些一般性的不文明行為的治理都試圖拋給法治,以致有的條文操作困難,最終淪為一紙空文。

具體到對地鐵“不文明行為”的治理,筆者以為,需要立法規范,但不可“求全責備”。這就要求立法部門要廣泛征集民意,哪些“不文明行為”需要法治明確、嚴厲懲罰,哪些行為借助宣傳教育、輿論引導就可解決,而不需立法處罰。就是說,為“不文明行為”立法,必須科學劃清邊界,而不是什麼都往“法”裡裝。比如,隨手扔垃圾、脫鞋‘透氣’等,屬於個人陋習,以倡導為主就可解決,無需嚴厲的處罰﹔而對於像抓手當單杠玩體操、車內抽煙等行為,則需立法規范並施以重罰。

總之,為“地鐵文明”立法,需要有關部門深度辨析與博弈,切實把握立法的邊界,畢竟,我們最終目的不是為了處罰,而是希望在剛性約束下公眾養成良好的行為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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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實習生、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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