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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車肇事背后亂用警車現象也當深究

趙艷生

2014年05月04日15:52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4月29日上午7時30分左右,海寧市公安局鹽倉派出所協警戴某持公安車輛准駕証,駕駛浙F0903警車帶浙江警察學院實習生許某前往海寧市公安局進行專業實習。當車輛由南往北行駛至事發路段時,前方同向行駛的一電動自行車突然左轉到機動車道內,警車避讓不及發生碰撞,造成63歲的電動自行車駕駛員潘某當場死亡。肇事司機撞人后在及時撥打了急救及報警電話並配合調查,不存在脫警服逃跑一事。(據5月3日中國新聞網)

看此新聞,拋去是否存在肇事司機脫警服逃跑一事不談,就協警駕駛警車,送實習生去參加專業學習一事,筆者認為也存在違規。

其一,協警沒有駕駛警車的資格。《警車管理規定》明確規定,警車應當由警車所屬單位的人民警察駕駛,持有機動車駕駛証和人民警察証。也就是說如果沒有人民警察証是不能駕駛警車的。而我們知道,協警說白了就是臨時工,是沒有人民警察証的。

報道中雖然提到,協警戴某持公安車輛准駕証駕駛浙F0903警車,也就是說駕駛警車肇事的司機是一名協警,他持有公安車輛准駕証。公安車輛准假証又是個什麼東東呢?2005年浙江省出台規定,駕駛警用車輛必須持“浙江省公安機關警用車輛准駕証。”但是浙江省這一規定,明顯早於公安部《警車管理規定》,應當廢止。所以,警車的使用應當也必須以公安部的規定為准。協警戴某駕駛警車違規。

其二,警車使用也存在違規。《警車管理規定》明確規定,警車是指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用於執行緊急職務的機動車輛。所以警車應當用於執行緊急職務。而帶實習生前往海寧市公安局進行專業學習這似乎與“緊急職務”沒有半毛錢的關系!這應當屬於警車亂用的行為。

公安局的警車作為公務用車,不是公安部門的私家車,不是什麼事都能使用,不能什麼人都能駕駛,而必須嚴格按照《警車管理規定》使用。假設一下,如果警車沒有被亂用,如果駕駛警車的不是沒有駕駛資格的協警,也許此次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就能幸免。最后,希望相關部門對警車肇事背后亂用警車的現象進行深究。而且,各地公安部門應當引以為戒,嚴格按照規定加強對警車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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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實習生、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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