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海滔
前不久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上分組審議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時,史蓮喜委員建議倡導行政機關首長出庭應訴。“民告官”不能見不到官。行政機關首長到法庭現場感受法治氛圍,讓他們通過司法實踐知道權力不是無限的,違法是要付出代價的,非常有利於改進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意識。(據3月31日《法制日報》)
“民告官”,素來被“民”視為畏途,幾千年來,人們常把民告官比作“雞蛋碰石頭”,表達老百姓對民告官之難的看法。 1990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實施,讓“民告官”案件從此有法可依,也成為媒體和公眾關注的焦點。
“官”與“民”對簿公堂,可以讓“官”感受到法律的威嚴,認識到“法”比“權”大,違法是要付出代價的,有利於改進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意識。這種“預設”在“官”與“民”在法庭上真正平等的情況下及在行政不能干預司法的情況下,完全是符合邏輯的,也是一種理想的狀態。但是,雖然行政訴訟法在我國已經實施了20多年,不少地方也以各種形式就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作出規定,但“民告官卻不見官”的現象仍十分普遍。以深圳為例,2012年全市法院共新收各類行政案件2531宗,然而全年僅有11宗行政案件是行政首長出庭應訴。
從法治意義上說,每一件“民告官”的官司,都是法治與人治的交鋒,都是草根階層與“官尊民卑”傳統勢力的博弈與較量。而“民告官卻不見官”的情形,分明是正不壓邪,即人治壓倒了法治。此種現象的主要根源,就在於我們有些行政首長的“官本位”意識太濃,“刑不上大夫”、官貴民賤”的陳腐觀念在作怪。不少官員認為出庭應訴是件很丟面子的事情,甚至認為,法律是管老百姓的。因而,不願意當被告,更不願意敗訴,對行政訴訟採取不答辯、不出庭應訴、不接受傳票、不接受敗訴的態度。甚至從小集體利益出發,給法院打招呼、定調子,實施行政干預,千方百計地阻礙法院獨立進行審判。
行政訴訟是一個地方法制環境的“晴雨表”,“民告官不見官”會使老百姓對法庭和法律的尊嚴產生懷疑。隨著依法治國觀念的深入人心,各地行政訴訟案件將越來越多,行政機關如何面對行政審判,將直接影響我國法制建設的進程和法治國家實現的程度。而作為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行政首長是本部門的第一責任人,在行政訴訟案件中親自出庭應訴,是其應盡的義務和責任,既彰顯了行政機關法律意識,體現了“官”對“法”的尊重。同時,在中國的官場規則裡,“一把手”對一個單位或部門的運行起著關鍵的作用,讓“一把手”們更貼切地感受到“民告官”帶來的警示和意義,有助於樹立行政機關的形象,發現執法的不足,增強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能力,更好地取信於民,服務於民。
但是,由於目前出台的一些規定,對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都是倡導和鼓勵,並沒有硬性的規定,致使很多行政機關負責人沒把出庭應訴當回事。所以,要更好地規范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工作,應引入相應法律責任約束,才能推動行政首長在行政訴訟中從“幕后”到“台前”,這既是法治文明的表現,又是提高執政能力的必然要求。對於依法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營造良好司法環境,妥善化解行政爭議,維護司法公正和行政機關公信力都具有積極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