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瑞明
國家將專設食品藥品違法偵查局,以加強打擊食品藥品犯罪的力量,保障國民“舌尖上的安全”。昨日,在國家食藥監管總局和公安部的聯合發布會上,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長華敬鋒對新京報記者確認了上述消息。(3月30日《廣州日報》)
目前食品監管部門已經不少,又是工商、質檢,又有食品和農業等等,從田間地頭到食品出售都有不同的監管部門把關,而且還有食品安全委員會把總關,但是監管部門只是執行經濟處罰和行政處罰,沒有拘留權和刑事偵查權。成立食品藥品違法偵查局,專門從事食品犯罪案件查處,從原來的配合作戰,變為直接參與,可以迅速出擊提高效率,而且更為專業。專設 “食藥警察”機構,意味著食品監督戰線又多了個新伙伴,陣營更為強勢,但“食藥警察”並非能完全替代監督部門的功能,大量的工作仍需從行政執法始。
食品中出現的問題大都是處於行政處罰范圍,如街頭巷尾出現燒烤假羊肉串﹔商店出現的過期食品﹔食品中含有農藥和多添加劑行為,這些隻要沒有出現大的事故,一般情況下都由行政部門進行處之,即使是出現大的食品突發案件,在始發之初,首先介入的也應是監管部門,在弄清事實原委之后,再定奪是否動用“食藥警察”。而要鑒別食品問題有無觸犯刑法,是否提升到刑事面處之,就得認真的查,承擔起責任,不然就會走偏。
而從以往看,查處問題食品時不時聽到“不歸我管”,工商部門可以推說“對於市場在售的商品,隻管產品外包裝上是否有廠名廠址聯系電話,隻要不是三無產品,他們就視同合格”﹔食品監督部門可以推說質量問題應找質檢,而質檢部門又推回去,推來推去“黃花菜都涼了”,錯失了最佳打擊偽劣食品良機。再則,部門監管的角度不一,制定的標准不一,得出的結論也不一樣,如,添加劑的問題,有的部門說過多,有的部門說適量無害,讓人莫衷一是。
現實中真正由公安部門出面處理的食品問題少之又少,設立“食藥警察”機構,關鍵是要發揮效用,而如果仍然按原有的監管思維,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者以罰代法,即使是設立“食藥警察”,食品監管的現狀也未必能改觀。
設立“食藥警察”機構,是對食品監管的高度重視,也是行政執法與刑事執法並軌,刑事執法效率高不高,嚴不嚴,不僅在於“食藥警察”,更在於監管部門的有所為,相對來說監管部門的責任更為重大。因而,監管部門應擔當起責任,最大限度的運用法律這一利器,嚴厲打擊各種食品違紀違法行為,讓行政執法和刑事執法緊密吻合。而不能認為多了一個機構,多了一種依靠,減輕自己的責任。
相關專題 |
· 羅瑞明文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