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偉
應該說,論官階職級,村官離“七品”也差得遠去了。可是,正像古人所說的“山不在高,有仙則名”,現如今則是“官不在大,有權則靈”,“小老鼠”有了權力也能成“精”,也是大禍害。
據《人民日報》3月21日報道,19日上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白雲區明星村黨支部書記梁錫全等5人、東華村村委會主任周本財等23人涉嫌受賄案件進行了一審宣判。據檢察機關通報,2012年,廣州市查辦的村支書、村主任、經濟社社長和村財務人員共佔到查辦總人數的48.4%,部分地方農村基層組織工作人員不幸滑落為涉農職務犯罪高發群體。
毫無疑問,“村官”職務犯罪雖然不屬於“老虎”之類,也難以納入“蒼蠅”之流,隻能算是“螞蟻”之輩,但其手中掌控的資源完全可以把他們塑造成為“巨貪”,對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侵害是最直接的,是百姓最痛恨的,是影響黨群、干群關系的主要導火線,其危害並不比“老虎”“蒼蠅”差半分半厘。
那麼,為什麼“村官”職務犯罪會多發頻發,且以窩案串案居多呢?廣州市委黨校黨史黨建教研部副主任梁宏認為,首先源自村務公開和村務監督形同虛設,使村干部有恃無恐,集體自肥﹔其次,村干部法治觀念淡薄,對於何為貪污受賄似乎沒有明確的概念,更沒有去想過受賄要坐牢,因而一步步滑向犯罪的深淵。特別是“法不責眾”觀念的流行和僥幸心理的存在,使涉農職務犯罪由過去的單打獨斗向如今的窩案串案轉變,給基層反腐增加了難度。
由此觀之,“村官”是農村小康建設的“領頭雁”,如果村官把權力作為牟利的工具,黨的惠農政策也就成了“空中樓閣”。基礎不牢,地動山搖。在新形勢下加強農村法治教育和基層組織建設,完善監督制約機制,將村干部的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是筑牢我們黨拒腐防變陣線的重要一環,不僅任重道遠,而且迫在眉睫、勢在必行。
正因如此,筆者認為,廣州29名村官因“碉堡式受賄”領刑,再次敲響“官不在大,廉潔則靈”的警鐘。在“村官”任職過程中,黨政部門如果能夠及時給他們打“防疫針”,敲“警示鐘”,設“高壓線”、筑“防火牆”,給他們套上一道有形的“緊箍咒”,教育和警示他們要用好權、盡好責,為民辦實事,做好事,就一定能夠有效地減少“村官”向腐敗質變的概率。這既是對村干部的一種愛護,更是加強農村基層干部隊伍建設的現實需要。
所以,我們必須對“村官”加強經常性教育,強化“不想犯”的意識﹔加強規范約束,完善“不能犯”的機制﹔強化組織監督,落實“不敢犯”的制約﹔重視預防機制,形成“不會犯”的網絡。唯此,才能讓腐敗遠離農村,遠離“村官”。
相關專題 |
· 林偉文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