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炳震
改革已經到了深水區,改革的難度也越大,從反腐角度來說,治標過程中我們正在打“老虎”、拍“蒼蠅”,但要想除根,就得同時著手致力於“釜底抽薪”,考慮治本之策,其中之一就是要大力興建反腐制度的“基礎設施”。2月11日,國務院召開第二次廉政工作會議,會上就提出了“加強反腐倡廉基礎制度建設”的問題。
哪些算是反腐基礎制度呢?有許多“裸官”攜巨額財產轉移國外。沒有全國聯網的房產登記或財產登記系統,就不可能及時監督官員的個人財產登記的真與假,房產的多與少。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就屬於反腐基礎制度。如這次會上提出的“把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政府採購、國有土地使用權利礦業權出讓等腐敗易發領域,納入規范化、法制化軌道。建立健全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
建立反腐倡廉基礎制度的可行性。借鑒國外成熟的反腐制度,為我所用,一項一項地來,可以分步走,不搞一刀切或“休克療法”,穩步推進,步步踏實不落空,又考慮社會穩定,不搞運動式反腐,通過嚴格可操作、可控的運作,一點點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把黨員和公務員隊伍從以前習以為常的錯誤習慣扭轉過來,把以前很不習慣的接受媒體監督、黨內監督、群眾監督等都逐漸習慣起來。
樹高千尺需根深。沒有作為堅實墊層的基礎制度,不可能在沙灘上建立高高的反腐大廈。這次會議中還提到“清理、融合和規范專項轉移支付,切實解決‘跑部錢進’問題”,可見從根本上解決制度性漏洞,體現了中央對於反腐頂層設計。這是一個可喜而可以期待的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