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手稻草人
2014年年初,被關押在看守所的陳江收到了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書,他因受賄1102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辦案檢察官對《法制日報》記者說,“把官職當作生意來經營”,這句話是陳江對自己最無情也是最客觀的剖析。(3月17日 新華網)
嘗遍生活艱辛的窮小子、頗為成功的商人、春風得意的鎮長、仕途順利的商務局長,陳江的一生是“奮斗”的一生,本該是一部勵志小說,但由於其走錯了道路,最終隻能成為一本反面教材。從這位“海口科級干部單筆受賄最高紀錄保持者”身上,我們能找到其不同尋常的地方,比如“把官職當作生意來經營”這句話,就很值得反思。那麼,陳江是如何把官職當作生意來“經營”的呢?
一是“權力尋租”謀財源。對於踏踏實實為群眾辦事的干部來說,手中權力是沒有“生產力”的,反而是一種責任和義務,整天會很辛苦﹔而對於以權謀私的干部來說,手中的權力就是一個“好工具”,隻要找准“買主”,就能創造巨大的收益,陳江就是如此。據悉,2003年1月至2010年7月,陳江在擔任美蘭區演豐鎮鎮長期間,在征地工作中先后兩次收受賄賂共計1102萬元。這就是明顯的生意手段,官員為他人提供“特殊照顧”,他人為官員提供“報酬”。
二是“抱團作戰”圖發展。據一些在陳江手下工作過的干部反映,在演豐鎮,很多事隻要陳江說了也就定了,他有沒有向鎮委書記匯報、需不需要召開班子會議討論,甚至是否履行審批簽字手續,都沒有人敢過問或者質疑。陳江能如此一手遮天,可謂是膽大包天,但要說陳江一人把所有壞事都干完,又不太現實,在他背后必然存在一個利益共同體,參與經營權力、獲取利益。比如,在土地使用權轉讓事宜中,時任演豐鎮鎮委書記的吳坤孟就受賄了600萬元。
三是“借助親屬”轉錢財。對於腐敗分子來說,收錢容易,洗錢難。在土地轉讓過程中謀取的上千萬元好處費,要想神不知鬼不覺地到手確實不容易,於是陳江通過“小舅子”吳有明做文章,著實非常狡猾。其實,很多貪官都是通過親朋好友之手來獲取利益的,他們自己一般不直接收錢,避免巨額的非法收入曝光。一些官員將非法錢財通過購買不動產、入股企業、轉移國外等途徑弄走,其實都是商人的“洗錢”手段,轉了一圈后最終還是會落入貪官的口袋中。
但俗話說,天網恢恢疏而不漏。這些貪腐分子“以權營私”,最終“經營”出來的不過是一條不歸路。因為做生意追求的是利益、報酬,而黨對官員的要求是為人民服務、不講報酬,兩者從本質上相互對立、絕不相容。所以,“把官職當作生意來經營”最后必定倒在黨紀國法之下,這或許就是國家明令禁止公務員經商的一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