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艷生
看政府工作報告,很多人對“依法嚴懲”表示不理解。他們認為堅決查處腐敗案件,對腐敗分子依法懲處就行。而報告在“懲”字之前特意加一個“嚴”字,他們認為這似乎有點像是畫蛇添足,存在行政干預司法的嫌疑,不符合依法治國的精神,與構建法治國家相悖。
其實,“嚴懲”與“依法”相搭,並不是畫蛇添足,而是特意而為之。雖然我們都知道法律是剛性的,但是根據腐敗分子的犯罪事實,在對其進行量刑時,剛性的法律也存在“柔性”的一面。
拿貪污賄賂罪來說,《刑法》明文規定“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個人貪污十萬元這是一條剛性的線,隻要越過這條線,腐敗分子至少要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十年以上”是多少年呢?十年、十五年還是二十年?“十年以上”就顯示出法律的“柔性”了。
現在政府工作報告指出“對任何腐敗分子都要依法嚴懲”,任何腐敗分子就是說不管職位有多高,權力有多大,違法亂紀之后在法律面前都沒有例外。“依法”講的是要依照法律懲處,絕對不能有高於法律的情況發生。而“嚴懲”就是要在法律的框架之內,對腐敗分子從嚴進行懲處。要知道腐敗分子指的都是黨政干部,依法“嚴”懲給懲處腐敗分子定了調,但這不是行政干預司法的行為。
而且,“依法嚴懲”這也是在腐敗行為易發、高發、群發的時期,反腐採取的必要的堅決措施。讓腐敗分子明白,腐敗沒有出路,不僅逃不脫法律的制裁,還會受到嚴懲。以此來告誡黨政干部,遵紀守法才是正道,為民務實清廉才有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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