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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行賄買官者就該堅決“封殺”

何解

2014年03月04日14:30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原標題:對行賄買官者就該堅決“封殺”

中央組織部“12380”舉報網站28日公開通報了有關地方和單位查處的3起行賄買官案件,分別是:甘肅省平涼市人大原副主任任增祿案中有關人員行賄買官案、江西省政府原副秘書長吳志明案中有關人員行賄買官案、中儲糧河南分公司原總經理李長軒案中有關人員行賄買官案。(據3月1日《人民日報》)

據通報,3起行賄買官案件,涉及賄買的官員分別有71人、12人、16人,這些涉案人員都無一例外地受到了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降職、免職直至追究刑事責任等不同程度的處罰。一個個投機鑽營者名利雙失、人財兩空,“賠了夫人又折兵”,真可謂大快人心。

就像一般賄賂案件常常重查受賄者、輕處行賄者一樣,很多時候,對買官賣官案件的處理,多止於對賣官者的懲處,而對買官者卻“網開一面”。究其原因,或者以為買官者也是“受害人”,不必窮追猛打﹔或者出於調查案件的考慮,需要買官者檢舉案情,自然是“坦白從寬”雲雲。但說到底,買官賣官都是將“市場法則”嫁接到選人用人當中,市場奉行“有需求才有供給”,買方賣方離了誰都不成其為“買賣”,因此,單單追究賣官者,顯然是不夠的。

毋庸諱言,買官行為是在用“潛規則”踐踏選人用人的顯規則。黨的干部工作有一整套選人用人原則、條件和程序,《干部任用條例》明確了選拔任用干部在動議、民主推薦、考察、討論決定、任職等各個環節的具體操作規程,這些程序既不能省略,也不容變通。而買官者以金錢開路,在干部任用權運行過程中搞權錢交易,達到其“戴帽”提拔、“點名”起用的目的,使推薦、考察、決定等一系列程序淪為“空轉”、流於形式,嚴重褻瀆黨的干部政策,挑戰黨內法規的底線。

正確的用人導向,應該是褒獎那些貢獻突出的干部,支持那些一身正氣的干部,鼓勵那些老實干事的干部,讓“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好干部有更多施展才干的機會。俗話說,“一顆老鼠屎,壞了一鍋湯。”用好一個人,會激勵一片人﹔用錯一個人,會挫傷一群人。買官者雖然只是個別干部,但是,如果放任他們得逞,勢必擾亂用人風氣、破壞用人環境,對有德有才、崇尚實干的人是一種諷刺,對不跑不送、埋頭苦干的人更是一種傷害。

現實中有這樣一種現象,拍“馬屁”的人往往是為了“騎馬”,抬“轎子”的人往往是為了“坐轎”。作家王躍文講:“凡是拿錢買來的官,必定貪得無厭﹔凡是當孫子討來的官,必然欺壓百姓。”的確,追求權力時不要人格尊嚴的人,運用權力時也不會顧及人格尊嚴。幾乎可以斷言,沒有一個買來的官,會全心全意為老百姓謀福祉。按照“投入產出”的原理,既然官位是買來的,那麼,他們撈起錢來就會更加心安理得、肆無忌憚。一言以蔽之,行賄買官之時,便是其貪污腐敗之始。

買官賣官毒化社會風氣,損害黨和政府的形象,職能部門一定要做到有案必查,查必有果,懲必到位,決不手軟。對買官者,發現他,就不要放過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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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實習生、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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