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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科長貪污受賄獲刑20年驗証“腐敗定律”

林偉

2014年02月28日11:04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翻開吳衛的人生經歷,可以發現1968年出生的吳衛成長經歷可以說是順風順水,大學畢業后分配到駐馬店市財政局工作,從科員到副科長、科長,吳衛的仕途一步一個腳印。然而,這個位不算高、官不算大的經濟建設科科長,卻因貪污679萬元、受賄181.6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身陷囹圄。(2014年2月27日《檢察日報》)

正所謂“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心莫歪,歪心必作惡。”貪,山重水復絕無路﹔廉,柳暗花明處處春。這是多少貪官用慘痛的代價換來的教訓。對於“小官大貪”的吳衛來說,也沒有例外。

記得古人有“山不在高,有仙則名”之說,看看如今的“小官大貪”案,真可謂“官不在大,有權則靈”。從收人錢財替人辦事到索取事后感謝費,再到指鹿為馬騙取國家資金,吳衛的貪腐之路再次驗証這一道理。所以,汝南縣檢察院檢察長田冬鬆對此感慨頗深:“吳衛的貪腐行為太大膽了,這樣的‘小官大貪’,就應該和落后產能一起被淘汰。”

在筆者看來,一個人,最可怕的是無知,最可笑的是狂妄,最可悲的是貪婪,最可敬的是勤奮。因為貪婪往往能擊潰謹慎和理智筑起的堤防,使權力泛濫,人性瘋狂,使聰明變得愚蠢,坦蕩變得自私。這在吳衛身上表現的淋漓盡致,令人咋舌,“被淘汰”是一種必然。

此等“小官大貪”無疑給我們再次敲響警鐘。是官就有權,有權就有利,有利就有腐敗的可能。作為黨的干部,無論“官”大“官”小,都不同程度地掌握著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隻要制度監管不力,隻要權力心態異化,再小的權力也能變成撈取個人或小集團好處的工具,這就是腐敗。因為腐敗的“本錢”是權力,而不是職級,隻要有實權的地方就有可能出現大腐敗。比如說,吳衛只是一個小小的科級干部,但手中握有全市淘汰落后產能項目申報大權,自然而然就具有了搞腐敗的條件。這就是吳衛用貪污受賄獲刑20年的代價換來的“腐敗定律”。

由此觀之,我們防范“大官大貪”,把眼睛盯住“大老虎”的同時,也要預防“小官大貪”,不能忽視那些犄角旮旯裡的“小老鼠”。要從制度上、管理上、源頭上扎緊“籬笆”,堵塞“小官大貪”的漏洞,確保“小權力”也能關進制度的籠子裡,也能正確有效透明行使,讓腐敗無空可鑽。否則,“小老鼠”一旦成了“精”,也是大禍害。

如此說來,整治“小官大貪”現象,關鍵在於有效制約權力,對權力監管不能失之於“小”。特別是在推進行政體制改革中,下放權力,讓基層擁有足夠的權限干事創業是必要的,有利的。但不能一放了之,不能放而不管。放權的同時服務要跟上,監管要到位,要考量其利用手中權力搞腐敗的風險,把各項防腐制度落實好,把對權力的有效監督制約之網,撒向權力行使的每個角落和各個環節,為“小官”干事創業、一心為民架起“防火牆”、“護身符”,使他們離“河邊”越近,越不能“濕腳”、不願“濕腳”、 不想“濕腳”、不敢“濕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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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謝磊、趙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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