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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干部任用條例》關鍵要落實好“四個監督”

周運華

2014年01月16日15:15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了《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下簡稱《干部任用條例》),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據1月15日,新華網)

通知要求,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一定要認真學習、大力宣傳、嚴格執行修訂后的《干部任用條例》。筆者以為,學習、宣傳好《干部任用條例》應該不成問題,問題是如何執行落實才是關鍵。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要“加強黨內監督、民主監督、法律監督、輿論監督,讓人民監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這是中國共產黨首次把“四個監督”作為一套完整的監督體系明確提了出來,是對改革開放以來黨在探索權力制約和監督機制方面重要經驗和實踐成果的總結,是立足新時期我國權力運行現狀、從權力的結構和運行機制上作出的創新性探索。為此,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隻要落實好這“四個監督”,就可確保《干部任用條例》的貫徹執行。

用“黨內監督”去約束執行《干部任用條例》。“黨內監督”主要是指黨的各級組織和廣大黨員依據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以及國家法律,重點對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特別是各級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進行的監督。因此,可用“黨內監督”去約束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執行《干部任用條例》,隻要是違反規定的,都可以用“黨內監督”去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並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主要負責人或者有關領導干部實行問責。

用“民主監督”去督促執行《干部任用條例》。“民主監督”主要是指非國家機關的組織和個人,運用憲法和法律賦予的權利,對執政黨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公務行為提出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等活動。民主監督是一種權利而不是一種權力,雖然不具有國家強制力,但可以提高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因此,一切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及個人,都有權利去監督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執行《干部任用條例》情況。

用“法律監督”去檢查執行《干部任用條例》。“法律監督”主要是指有關國家機關運用國家權力,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權力行使過程中嚴重違法的情況進行檢查、督促和糾正的行為。因此,除了黨內、民主監督發揮作用外,還要讓《干部任用條例》的貫徹執行情況在法律裡面予以體現出來,形成一種國家的意志。比如說跑官要官、拉票賄選等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一經查實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那估計很多人就不會去做這種事了。因此,實施“法律監督”有預防作用,約束領導干部不敢違反《干部任用條例》。

用“輿論監督”去幫助執行《干部任用條例》。“輿論監督”主要是指新聞媒體運用輿論幫助公眾了解政府事務、社會事務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務,並促使其沿著法制和社會生活公共准則的方向運作的一種社會行為。因此,我們隻要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營造監督人人可為、監督人人有責的良好氛圍。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就能貫徹執行好《干部任用條例》,嚴格規范自己的行為,一旦發現問題就在新聞媒體曝光並嚴懲。隻有這樣,才能營造風清氣正的選人用人環境。

“黨內監督、民主監督、法律監督、輿論監督”各自有著不同的職能和優勢,各自發揮著不同的作用。“黨內監督”是整個監督體系的核心,“民主監督”是一種自下而上的非權力性監督,“法律監督”是一種專門性和程序性的監督,“輿論監督”是監督體系中不可或缺的內容。

這“四種監督”,既目標一致又相對獨立,彼此構成了一個縱橫交錯、嚴謹周密的監督網絡體系,形成了監督的整體合力,發揮出監督的整體優勢。我們隻要運用落實好,形成一種有效的監督體系,就能貫徹執行好《干部任用條例》,就能把“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好干部標准落實到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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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趙娟、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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