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別鬆濤
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修訂后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據1月15日新華網)
新《條例》對發揮黨組織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領導和把關作用,防止簡單以票取人、以分取人,完善公開選拔、競爭上崗等競爭性選拔方式,整治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等干部工作熱點難點問題,進行了充分回應。有理由相信新《條例》的頒布和實行,有助於進一步提高干部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水平,有助於選拔更多更好黨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
天下之事,不難於立法,而難於法之必行。盡管新《條例》從其條文本身來說,是一部適應實踐需要、符合干部群眾期盼的“好法”,但要在實踐中真正貫徹下去,還有很多需要注意的地方。這其中,筆者認為比較重要的,就是處理好以下幾個方面的關系。
處理好繼承性和創新性的關系。新《條例》與之前的《條例》相比,增加了“動議”環節,合並了“醞釀”環節,同時在一些具體環節的操作上也有新的修訂和調整。鑒於老《條例》已經運行了十幾年,還存在一定的慣性,這些新的要求如何在工作中落到實處,而不是“穿新鞋走老路”,還需要引起高度重視。作為一種有益的安排,筆者認為在新《條例》的學習宣傳中,有必要新老兩個版本一起學,以對照改了哪些地方,為什麼要這樣改,讓領導干部和組織部門的干部在堅持老《條例》好的方面的同時,自覺克服一些老《條例》之中顯得不適應的地方,做好新老兩個條例的“無縫對接”。
處理好原則性和靈活性的關系。新《條例》有不少“應當”、“一般應當”、“可以”、“原則上”這樣的表述,這是鑒於基層情況千差萬別,不可能搞“一刀切”,從而為制度留出必要的彈性空間。但是這種彈性空間,也就是靈活性如何把握,是我們在新《條例》執行過程當中,必須加以注意的問題。實踐當中,往往容易走向兩個極端。一方面,一些原則性的要求統得過死,比如在一些優秀年輕干部的使用上死摳台階和資歷,不利於“不拘一格降人才”﹔另一方面,一些一般性的要求又放得過鬆,比如“地方黨委和政府領導成員原則上應當任滿一屆”這個規定就沒有得到很好執行。鑒於以上情況,有必要建立一種沖突處理的機制,當原則性和靈活性發生沖突的時候,能夠有一個統一的處理標准和尺度,以實現制度的嚴肅性和科學性的統一。
處理好指導性和操作性的關系。新《條例》明確了干部選拔任用的關鍵環節和主要內容,但不可能涵蓋干部選拔任用的每一個細節。這就需要各級黨委組織部門進一步結合各自實際,在新《條例》的指導之下,進一步完善相關配套制度,讓干部選拔任用的每一步都能有規有矩。比如,新《條例》規定“應當樹立注重基層的導向”,這就需要在拓寬基層干部來源、加大從基層遴選干部力度等方面完善相關制度,形成來自基層一線的干部培養選拔鏈﹔又比如,新《條例》規定黨政領導干部也可以從黨政機關以外選拔任用,這就需要明確選拔的資格條件和方式,既拓寬渠道,又嚴把入口。
制定一個好文件不容易,落實一個好文件更不容易。面對新《條例》,各級領導干部和組織部門都要有一種盡快熟悉、准確把握、堅決執行的緊迫感、責任感,從而實現新《條例》的“法之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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