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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有媒體報道,經過兩個多月的調查,中央紀委查實了倪發科的受賄問題,其收受大量玉石,佔受賄總額近八成的事實也浮出水面。在接受組織調查時,倪發科曾經抱怨:“如果組織上早提醒或早處理我兩年,我給國家造成的損失也不至於這麼大。”(據2014年1月7日《京華時報》)
看到倪發科的抱怨,有人說他太矯情。不可否認,倪發科的抱怨,是在極力推卸自己貪腐的責任。但是,仔細想想,倪發科的抱怨也並非全無道理,應該審慎的看待。
眾所周知,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倪發科的貪腐也並非一日之“功”。看媒體報道,倪發科早在2003年,就已經收受賄賂了。從受賄之初到其落馬,這十年之間也曾有過兩次讓其心懷忐忑、擔驚受怕的時候。一次是2005年其任六安市委書記,省委巡視組巡視期間,一次是2012年他得知可能被調查。然而,兩次都有驚無險,這更加讓其在貪腐的道路上有恃無恐。倪發科十年貪腐路,特別是其被帶病提拔,相關部門應該反思。
倪發科案件,再次証明了對領導干部“上級監督太遠,同級監督太軟,下級監督太難”的尷尬。信任代替不了監督,自律遠不如“他律”。對領導干部,如果自從政之初就能一如既往的對其進行有效監督,相信也就沒有什麼腐敗了。即使沒有有效監督,如果在其貪腐之初有人對其“扯扯衣角”、“拉拉袖子”提個醒,他可能也不會這樣肆無忌憚貪腐了。
然而,事實上倪發科十年貪腐路,上級沒有提醒,只是象征性的走過場巡視,同級搞一團和氣,下級除了個別人不竭余力的上訪告發之外,大多數人只是討好、獻媚。如此環境,以至於其與遵紀守法、清正廉潔之間漸行漸遠,逐漸被“養成”了“大老虎”。
權力是貪腐的通行証,有了權力就有了貪腐的基礎。而且權力也能有效規避調查、規避監督。法律法規,似乎成了監督高官權力的“馬其諾防線”,看似固若金湯,其實在權力面前,不堪一擊。特別是筆者納悶,2012年倪發科怎麼會知道其可能會被調查呢?如果當時只是其疑神疑鬼的猜測,那還好說,但如果當時他真的正在被調查,那問題就嚴重了。那就必須要查出是誰向其“跑風漏氣”,讓其在調查面前“繞道而行”的。
習總書記曾強調,要“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然而現實中,不管制度的籠子多麼牢固、密實,但制度永遠是死的,而權力卻是活的。所以在編制制度的籠子的同時,必須加強監督,保障制度的落實,以防止在權力面前,有人為權力開制度的“后門”,以避免“倪發科式的抱怨”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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