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水之喻
近日,國資委紀委書記強衛東就中國鐵建8.37億元業務招待費檢查情況進行通報時表示,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紀委書記王岐山作出重要指示,要求認真核查,對存在的問題要嚴肅處理,並要求國資委紀委書記強衛東和中國鐵建紀委書記齊曉飛在核查報告上簽字背書報結果。
所謂“簽字背書”,是由監管責任人在核查報告上簽名后上報,以利監督和責任的擔當。這一做法既能推動責任主體認真履職、敢於擔當、落實責任,而且一旦發現核查報告有問題,還能追究責任主體的責任。
直白地說,誰在核查報告上簽了名,誰就要承擔相應責任。要知道,要保証反腐廉政制度的有效性,應該遵循“熱爐規則”。也就是說,制度就像火爐,不管是誰去觸碰火爐都會被燙傷,任何人碰到火爐燙傷的情況都是一樣的,制度面前沒有特權和例外。“簽字背書”讓中國鐵建8.37億招待費“噎住”了66干部,實踐証明“簽字背書”的效果很顯著。
而我們之所以強調監督者的“簽字背書”責任,就是因為在現行的責任追究體制之下,監督者的責任追溯往往被忽視,造成了制度面前還有裡外之分的亂象。試想,如果監督者能夠在問題出現苗頭時就盡到監督之責,小問題也不至於集腋成裘﹔如果從上一級到下一級逐級地背書和問責,使得每一級監管者都能夠落實其責任,使得責任制更加具體化,那責任追究制也就不會經常“流產”了。
而一旦有了有效的監督,個人便能抵御不受約束的權力之誘惑,無數實例已經証實這一點。而實現對權力的有效約束,固然需要多措並舉,但其中最重要的莫過於對權力的“平衡”。“簽字背書”的做法會“倒逼”監督者想方設法改變自己的“弱勢地位”,改變“上級監督太遠,同級監督太軟,下級監督太難”的監督生態,實現權力的“軟著陸”,防止權力“出軌”。
“簽字背書”方能防止權力“出軌”。從這個意義上講,“簽字背書”的責任配置,應該不能隻限於個案之中,更應該成為制度化權力監督體系的一部分,真正實現對監督者的監督。要知道,“簽字背書”是為了加大責任追究力度,增強領導干部的責任意識,“背書”更加突出當權者的擔當,強調其責任的不可推卸性,有了責任和擔當,當權者在想讓權力“出軌”時也便會“三思而后行”。
相關專題 |
· 李喻文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