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洋軍
近日,有媒體報道,河北政法職業學院大一新生入學時,有一輛車身印有“公安”字樣,車頂裝有制式警燈,車牌照為“冀F3097警”的桑塔納警車送孩子報到,在院內停留數個小時,被指為公車私用。(2013年9月12日中國青年報)
9月9日,中國青年報記者致電河北省蠡縣公安局政治處,副主任朱哲剛說:“通過輿情監控系統發現這個消息后,我局高度重視,立即責成紀檢、督查等部門進行調查。經查,該警車為蠡縣公安局鮑墟派出所車輛,當事人為鮑墟派出所指導員匙某,其違規使用公車送孩子上學一事屬實。9月5日上午,我局召開黨委會決定,給予相關當事人免職,並行政記大過處分。同時,我局正針對此問題開展警車管理使用集中整頓活動,堅決杜絕類似事件的再次發生。”
用警車送女上學事件被披露后,官方的響應速度,不可謂不及時﹔對事件的處理態度,也不可謂不堅決。但是,耐人尋味的是,類似的違規違紀行為,絕不是今天才出現﹔“堅決杜絕類似事件的再次發生”,也絕不是今天才說的。而類似的行為和事件,往往是不止一次地發生。空談誤國,實干興邦。杜絕違規違紀行為,請少些口頭堅決,多些行動堅定。
多些問責徹底。在其位,謀其政,擔其責。違規違紀,就必須被問責。但是,很多時候,問責不到位、不徹底,甚至“張冠李戴”式的胡亂問責,使得一些當事人違規違紀的成本太低,也在某種程度上助長了違規違紀者的“膽量”。當然,前文提及的這位派出所指導員匙某因違規使用公車送孩子上學一事而被免職,並行政記大過處分。但是,這樣的免職並不代表沒有“復出”或異地任職的可能。事實上,被免職后不久便再度“復出”或“異地任職”的例子屢見不鮮。“免職”也似乎成了問責的“萬精油”,但真正的威懾力並不夠。而且官方在對匙某發布處理意見時,居然還鬧出當事人為“民警匙某”的笑話,曾引發網友質疑其包庇當事人身份。但願真如官方的解釋是“用詞錯誤”,而不是故意包庇。其實,說到底,這也是一種不負責,按理也應該被問責。
多些制度修補。制度是管長遠,管根本的。應該說,嚴禁公車私用,不是今天才提的。特別是中央八項規定出台后,各級政府部門對公車私用遏制得比較嚴格,也採取了比較嚴厲的懲處措施。一旦發現領導干部公車私用,給予免職處分,這相對以前來講是一大進步。至於對公車使用如何進行管理和監督,私用又如何懲處,國家層面還沒有統一的制度規范。近幾年隨著經濟的發展,公車越來越多,而我們配套的制度沒有跟上。這可能也是公車私用屢禁不絕的一個根本原因。雖然有些地方政府出台了公車管理的方法和條例,為了治理公車私用也採取了一些技術性措施和道德管理措施,一旦有官員違反相關規定也要進行黨紀政紀或者組織方面的處理。但至於具體怎樣處分,還是由主管部門自己來決定,導致對領導干部的處分彈性很大而制度剛性很小。其他方面亦是如此。制度設計的滯后,導致了一些違規違紀行為屢禁不止。因此,與其當事件發生的時候,發無窮大狠,不如認認真真修補一下相關制度,真正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權。
多些監督到位。不受監督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絕對的權力,必然導致絕對的腐敗。“公車私用”等,其本質還是“公權濫用”,或者說是公權力運行缺乏有力有效的監督制約。公車私用屢禁不止的深層次原因是,在我國的官場文化中,公車是一種身份和特權的象征。公車私用所表現出的不僅僅是對納稅人權益的侵犯、對公共利益的侵犯,更是官員身份和特權的象征。而按理,共產黨員永遠是勞動人民的普通一員,除了法律和政策規定范圍內的個人利益和工作職權外,所有共產黨員都不得謀求任何私利和特權。而之所以權力會被異化或特權思想膨脹,說到底,還是監督制約不到位。因此,必須花大力氣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形成不敢腐的懲戒機制、不能腐的防范機制、不易腐的保障機制。監督絕不能隻在口頭上“加強”,而必須真正將各種監督措施落到實處,才能發揮作用。
事出必有因。官員違規違紀行為的發生,固然需要亡羊補牢,但更需要事前規范、修補、完善,從而做到防患於未然。如果僅憑口頭上“堅決杜絕”,而不在其他實際工作方面“著力強化”,或者僅僅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依然會出現“這邊按下葫蘆那邊浮起瓢”的尷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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