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艷生
“吉林原副省長官場十余年收錢1919萬”追蹤 日前,吉林省原副省長田學仁涉嫌受賄案,已被北京市一中院受理。在檢方指控中,田學仁在1998年3月至2002年春節前,5次收受時任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局長岳忠田錢款折合人民幣11萬余元,為岳忠田提拔為吉林市公安局副局長提供幫助。據當地公檢法系統知情人士介紹,目前,岳忠田仍在該系統工作。(據9月3日《新京報》)
按照相關司法解釋,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一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岳忠田在不到四年的時間內,向田學仁行賄11萬元買官。當前田學仁即將被公訴,而岳忠田卻依然逍遙法外,這讓人很是不解!
也許,11萬元對現在的人們來說不算什麼大錢,而在1998年至2002年這段時間,11萬元對很多家庭來說,都可以不折不扣的稱之為巨款。要知道就全國而言,當時的工資水平都還很低,如果單靠工資,岳忠田全家即使不吃不喝,在那不到四年的時間裡,夫妻兩人的工資也很難掙到這11萬元。那筆者不禁要問,岳忠田行賄買官的錢到底是從哪裡來的呢?
而且,如果單憑一點一點積攢工資這“血汗錢”,誰又舍得用來行賄買官呢?要知道,即使被提拔一級,所增長的那有限的工資也不會有很多。花費巨資來買官,如果隻為提高工資,這似乎是賠本的買賣,得不償失。那其花巨資行賄買官的目的又何在呢?唯一敢肯定的是岳忠田行賄買官,肯定不是為了以后有一個更大的舞台來為人民服務。
筆者認為,行賄受賄往往不會是單一的事件。受賄賣官者就像是一棵大樹的主干,而行賄買官者就像是主干上長著的枝干,一棵主干會有數條枝干分散開來,枝干向主干行賄買官。而枝干也往往不是行賄的末梢,一些更加細小的枝條會向其行賄買官,同時為其提供行賄買官的資本。可以想象,買官賣官的行賄受賄應該就像是一個樹狀的結構,行賄買官者一般還會有行賄買官的下家。即使到末梢枝條,沒有了行賄買官的下家,那他們也不會干淨,肯定會有其它非法所得以支撐起行賄買官。
現在田學仁因涉嫌受賄而即將接受公訴,而向他行賄者岳忠田卻依然逍遙法外,筆者認為這不符合“有案必查,有腐必懲”的要求,這樣反腐很不徹底。所以,筆者認為對花巨資行賄買官者,不應該只是按照行賄論處,而應該根據其行賄買官的目的和行賄資金的來源等信息,詳查其還有沒有其它違法亂紀行為,以將反腐敗工作進行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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