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最近兩天,網上紛紛轉載遼寧鞍山警察協會兩名負責人因發放特權牌照辭職一事。(6月2日中國廣播網)
從今年初,甘肅蘭州正式廢止車輛“限行通行証”這一事之后,人們對於蘭州這一做法給予肯定。說明蘭州市已經執行了兩年多的車輛限行政策中,將不再有特權車。
都知道,蘭州之所以有車輛“限行通行証”,是為了控制城區道路交通總量,減輕交通壓力,緩解交通擁堵,且公安局還發出通告。顯然這是在特定的條件下,必須經過一定的程序才得以實施。起先蘭州市民對於這樣的做法表示理解和支持,但是在實際操作中,政府部門的普通公車及一些有“背景”的私家車都拿到了“限行通行証”。“限行通行証”逐漸演化為“特權車”的標記,引發公眾強烈不滿。市民普遍要求,在實行車輛限號中,應當一視同仁。也就是說違背了原來的初衷。
也正是市民不滿意,蘭州廢止了車輛“限行通行証”,毋庸置疑這是順民意之舉。
然而,日前遼寧鞍山卻發生了警察協會有關負責人,在沒有經過上級部門的同意和批准,且也不發布通告,擅自給自己發放特權“通行証”,引起了人們的質疑。如果掌握相關執法大權的部門,都可以像鞍山警察協會負責人那樣給自己發放特權“通行証”,那麼有關法律規定是不是形同虛設,是不是又現權大於法?
盡管鞍山警察協會相關責任人引咎辭職,但這一事件再一次給人們一個警醒。任何部門的工作都要接受陽光監督,都要在一切圍繞群眾服務事業中,盡心盡力,而不是想干什麼就干什麼,更不能為所欲為。作為執法機關隻有依法行事,自覺遵守法律法規的權利和義務,沒有特權。即便是為了工作之便,必須經過一定的程序,且要在接受公眾的監督下行事。中央明確規定輕車簡從,那麼作為地方部門為什麼就不能遵照執行?
試問,遼寧鞍山警察協會負責人,給自己發放特權“通行証”,是不是給自己下了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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