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26日,國家發改委在淘汰類產品目錄中,刪除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5月1日,從1999年起被禁了14年的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重新獲得生產使用的合法地位。(5月19日《都市快報》)
眾所周知,以聚苯乙烯樹脂為原料制成的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簡稱發泡餐具),因為無法經由生物分解及光分解而獲得“白色污染”的惡名。出於保証食品安全和減少環境污染,繼1995年5月原鐵道部全面禁止在鐵路站車使用發泡餐具后,1999年原國家經貿委在發布的《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中,明確對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限期在2000年底前淘汰。沒有想到,今年2月,國家發改委一張紙令,讓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起死回生”,重新回歸市場。
面對人們的一些擔憂,記得當時國家發改委給出的五條理由是:符合國家食品包裝用具相關標准﹔使用后可以回收再利用﹔國際上許多國家和地區一直在使用﹔可以節約石油資源﹔社會環境已經發生變化,甚至還征求了環保、工信、質檢、工商、衛生、食藥等相關部門的意見。
然而,此次解禁后,由於職能部門的監督管理沒有積極跟上,導致一次性發泡餐具仍然面臨原料質量難保証,產品質量堪憂﹔添加劑濫用,威脅食品安全﹔回收難而造成的“白色污染”等實際問題。這不,媒體就報道:全國名副其實最大的一次性發泡餐具的生產地——廣東東莞(佔市場份額七成以上),就有不少廠家8年來一直在偷偷生產使用那些廢料作原料並添加熒光粉的不合格產品,即便遇到工商、環保等部門來檢查,也能用錢擺平。
面對生產發泡餐具的老板都知道它“有毒”且“從不吃發泡餐盒裝的食物”時,而我們的消費者不僅蒙在鼓裡,還在充分相信商家和監督管理部門,仍然在大量使用。就一些可降解塑料廠家,對此次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合法化”的沖擊,也直喊“傷不起”。面對當前我國垃圾分類、回收、處理還比較粗放的現實,加之發泡餐具回收價格較低、回收成本較高,如果沒有相應的激勵措施,沒有合理的回收利用成本分擔機制,想讓其再利用完全就是一句空話。
相反,雖然香港地區從未禁止發泡餐具,但是香港政府一直從嚴監管,並呼吁各界少用,且許多大型餐飲連鎖店已逐步採用由聚丙烯制成的可重復使用餐具,以減少廢物的產生。同樣,國際上也有其他地方雖然一直使用,其成功經驗也正是監管到位,質量安全可靠為前提,加之回收利用做得好。
不可否認,合格的發泡餐具有諸多優點,難降解是其典型的“硬傷”。解禁之后如果揚其長,避其短呢?除了廠家從原料上嚴格把關、在生產時不添加熒光粉等有害物質外,關鍵就是職能部門監管必須緊緊跟上,更不能隻考慮地方GDP增長而放鬆監管,甚至對違規企業的違法行為,隻要沒有人舉報就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毫無疑問,如果這樣長期發展下去,不僅違背國家發改委“解禁”的初衷,影響消費者身體健康,也阻礙可降解餐具推行,從而加劇“白色污染”。這是典型的社會發展倒退,期待引起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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