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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貫徹十八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精神系列談6

中國紀檢監察報:從改革行政審批制度入手

王喜珍
2013年03月29日13:49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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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強總理在兩會記者招待會上回答記者提問時說:“機構改革不易,轉變職能更難,因為它更深刻。我經常在地方調研的時候,常聽到這樣的抱怨,辦個事、創個業要蓋幾十個公章,群眾說惱火得很。這既影響了效率,也容易有腐敗或者叫尋租行為,損害了政府的形象。所以必須從改革行政審批制度入手來轉變政府職能。現在國務院各部門行政審批事項還有1700多項,本屆政府下決心要再削減1/3以上。”

  2012年10月,國務院發布《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引起了社會各界的極大關注。這不僅是因為該決定取消和調整了314個行政審批項目,更是因為該決定擲地有聲地承諾:“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事項,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採用事后監管和間接管理方式的事項,一律不設前置審批。”這充分彰顯了政府自我限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改變行政管理方式、建設服務型政府的決心。在國家大力推進依法行政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當下,強化對行政審批的法治化治理是必然選擇。

  從尊重和落實好《行政許可法》開始
  
  盡管十年前制定的《行政許可法》目前看來存在不少缺憾,但其立法精神和立法效果都應被充分肯定。無論行政審批制度如何改革,其基本思路仍然應當建立在尊重和落實這部重要法律的基礎上。在此之前,由於全能政府的觀念和部門利益的驅使,名目繁多的行政審批使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幾乎都在政府的管控范圍,比如,有的地方政府甚至設立了“饅頭辦”、“面條辦”等審批機構,這不僅極大地限制了人們的自由活動空間,也使市場經濟的活力受到抑制,同時也導致行政成本的增加和腐敗的多發。針對行政審批的濫設,《行政許可法》主要從行政審批的設定權和設定事項兩個方面來加以控制。

  《行政許可法》嚴格限定行政審批的設定權,明確規定可以設定行政審批的規范性文件隻能是: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國務院決定(限於臨時性的行政審批事項)、省級政府規章(也僅限於臨時性的行政審批事項),除此之外的其他任何形式的規范性文件(俗稱“紅頭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審批。本次國務院的審批改革決定重點之一就是:清理一些部門和地方利用“紅頭文件”對公民、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提出的限制性規定,以及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按法定程序設定的登記、年檢、監制、認定、審定以及准銷証、准運証等。這說明,在實踐中,部分行政部門利用“紅頭文件”變相設置行政審批事項的情況仍然存在,上級行政機關和人大機關應加強對“紅頭文件”的備案監督,及時發現並立即撤銷違法的行政審批設定。

  在設定事項方面,《行政許可法》採用正面列舉和反面排除的方式劃定了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范圍,這與《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中“兩個凡是”的承諾基本相同。這意味著,行政法規或者省級政府規章在設定行政審批時,針對國務院“兩個凡是”所涉事項,不再有設與不設的選擇權,而是“一律不設前置審批。”

(責編:楊麗娜(實習)、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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