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新聞
學習貫徹十八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精神系列談6

中國紀檢監察報:從改革行政審批制度入手

王喜珍
2013年03月29日13:49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字號 】 打印 社區 手機點評 糾錯  E-mail推薦: 分享到QQ空間  分享


不能關起門來設定行政審批
  
  由於社會關系的復雜性和成文法的局限性,《行政許可法》在關於審批事項范圍的限制上還存在著比較大的彈性。比如,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的事項有哪些?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又是什麼?對於現實中備受爭議的出租車經營許可權問題,是屬於《行政許可法》中“市場競爭機制可以調節”從而不設行政審批的事項,還是屬於“公共資源的配置”需設行政審批的事項?本次國務院審批改革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所涉及的投資領域和社會事業項目,有部分就是由於社會關系的復雜性和成文法的局限性造成的。對此問題的解決,建議主要通過強化公眾的參與以達到行政審批事項的合理設置。

  公眾參與立法是立法民主化的基本形式,也是近年來中國立法工作的一個重要特色。2012年,素有“經濟憲法”之稱的預算法修正案草案二審稿征集到的意見超過31萬條﹔2011年,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征求意見時收到的意見超過23萬條。人民群眾和社會團體對於民主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積極性由此可見一斑。《行政許可法》第十九條規定,起草法律草案、法規草案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草案,擬設定行政許可的,起草單位應當採取聽証會、論証會等形式聽取意見,這說明聽取公眾意見是設定行政審批事項的法定必經程序。

  無論從黨的政治文件還是國家的具體法律規定來看,開門立法都是政府的義務。可以說,在當代中國,制定法律和重大公共政策的公開征集意見工作難點不在於物質技術條件和經驗,而在於立法機關和政府是否有足夠的誠意和勇氣。比如,安徽省人大自去年開始已經將立法公開工作拓展到公開向社會征集立法建議項目,對立法規劃和立法計劃編制工作進行公開。

  信息公開是公眾有效參與的基本條件和前提。沒有信息公開,普通公民不了解擬設行政審批的事實根據、預期成本和效益等情況,也就很難對擬設行政審批進行客觀和理性的評價。設定行政審批意味著對市場和社會的限制,對此,政府應當充分說明理由,展示調研信息,給利益相關方足夠的訴求展示和討論平台,如公開立法背景、必要性和科學性的初步論証、專家意見、成本效益分析等。公眾也隻有基於充分的信息才能有深思熟慮的判斷,這樣公眾提出的意見會更理性,對是否設定行政審批具有更大的參考價值,才能達到對行政審批的濫設進行事前遏制的目的。

  沒有長生不老的行政審批
  
  行政審批是國家根據特定時期行政管理的實際情況,就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有關的事項,認為需要加強事先控制和監管的一種制度。特定的行政審批通常隻適用於特定的社會時期,隨社會經濟的發展及社會條件的變化,對已設的行政審批定期進行評價並及時進行調整、修改或者廢止顯得尤為必要。

  我國《行政許可法》第二十條規定了行政審批的定期評價制度。因此,必須明確對行政審批進行定期評價是行政審批設定機關的法定義務。應當說,這是一個動態的行政審批評價機制,通過定期評價,必要的、可行的行政審批繼續實施,對存在問題的及時進行調整完善,對不適應社會發展情況沒有繼續存在必要的則要堅決取消。

  《行政許可法》施行后,國務院又在2007年、2010年、2012年進行了三次大規模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取消和調整了數百項行政審批項目。這說明,《行政許可法》確立的定期評價制度在現實中還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隻注意行政審批的設定和實施,不注意根據社會發展情況調整行政審批還是普遍存在的。究其原因,主要是對“定期評價”中“定期”的彈性掌握,定期的時間可以是一年、兩年,也可以是三年、五年、十年,等等,這樣理解都符合法律的規定。為了使《行政許可法》確立的定期評價機制能夠真正發揮作用,須由有權機關對“定期”的期限作出確定性的界定,這樣可以確保不合時宜、阻礙生產力發展、抑制市場經濟活力的審批項目得以及時淘汰。

  (作者系河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責編:楊麗娜(實習)、謝磊)


相關專題
· 學習貫徹第十八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精神

  • 最新評論
  • 熱門評論
查看全部留言

·焦點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