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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時報:獨立機構 事業單位改革的有益補充

李勇
2013年03月18日09:17   來源:學習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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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獨立機構的監督

  “獨立”是相對的,監督是絕對的。獨立機構的獨立主要是指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其他機關、單位、個人的非法干涉。對於獨立機構的監督,一般都有以下要求:獨立機構的設立須經法律授權,其設立、職責、經費來源等均由法律規定﹔防止和糾正濫用自治權的最好辦法就是建立法人治理結構,設立監事人﹔經費預算和人事任免等受主管部門直接約束和監督﹔活動受政府資助,理事會中有政府成員﹔定期做出績效評估,並由政府決定其存在的必要性﹔定期公布工作情況,接受人大、社會和輿論的監督﹔定期接受國家審計部門審計﹔接受司法審查,較行政機關而言,公民更易於尋求司法救濟。因此,從這種監督的力度來說,獨立機構比行政機構決策和信息更加公開透明,更容易實現陽光下運作。

  獨立機構的管理

  執行性的獨立機構由主管機關提請國務院任命,監督性的獨立機構可以考慮由人大任命,這也將有助於擴大人大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的職能。獨立機構每年年終都要提交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下一年度工作計劃,接受主管部門或人大的質詢,並接受公眾和輿論的監督。設置目的達不到時,由主管部門或人大宣告解散。管理上主要實施市場化的法人治理模式。在一些極其特殊的很難進行法人治理模式的機構,也可以採取獨任制。對於既行使公權力又提供公共服務的機構,要設立董事會,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會由政府及其他出資代表及選出的相關社會精英組成,主要工作是確定該機構的戰略發展方向,以及確保完成中央政府的績效目標體系,但不干涉機構具體的操作和細節工作,具體的執行細節由管理層負責。人員上以專業性為其存在的根本價值,採取企業化的人才流動方式。獨立機構設立監事。經費上,可以來源於國家的財政,還可以向社會募集或征收。運營上,履職性的公益活動無需納稅﹔經營性活動則必須納稅。

  保障獨立行使職權

  企業化經營,類市場化運作將會帶來明顯的效率和活力。因此,無論是執行性的獨立機構還是監管性的獨立機構,都要強調其對法律負責。對於其正常行使權力,主管部門不能干預。這依賴於法律對於法人治理結構、治理機制、治理規則的規范及相關的制度化建設。要切實保障獨立機構的獨立性,就必須克服傳統官僚主義的管理方式,徹底擺脫“長官意志”在事業單位中所起的作用。獨立機構領導人的選擇標准、任免程序、工作評價可以參照法人的模式,無正當理由不得被罷免。獨立機構的運行經費由預算保障,不得隨意增減。

(責編:方蕊娟、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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