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8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由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被俗稱為“常回家看看”的條款正式寫入法律,從而掀起新一輪的關注和熱議。
修改后的老年法第18條規定,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對於這項法律規定,反對者認為,回家看望老人屬於私人領域的問題,公權力沒有資格進入,法律干涉是立法的迷信和自大,如果難以落實反而有損法律權威。況且現實中的大多數情況是,並非子女主觀上不想常回家看看,而是客觀困難導致不能常回家看看。支持者認為,《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是一部具有鮮明社會法屬性的法律,“常回家看看”這樣的倫理道德要求入法,更多體現了法律的指引、倡導、教育作用,雖不一定具有可訴性,但卻可以成為評判是非、行政問責、調處家庭糾紛的重要原則。
細讀這一法條,可以品出立法的原意。作為一項原則性規定,該法沒有具體規定如何常回家看看。該條款的意義在於,鼓勵全社會善待老人,尤其是加強對空巢老人的關愛和慰藉。表面看來,這一條款是規范和約束子女,實際上,它對國家和社會也提出了責任和要求。
“常回家看看”並非是孤立的條款,它是整部法律的有機組成部分。《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不僅對家庭成員和社會提出了敬老、養老、助老的要求,更體現了人口老齡化形勢下的國家責任與擔當。
其一,完善法律保障體系。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頒布於1996年,是我國第一部、也是唯一的一部系統保障老年人權益的法律。1999年,我國60周歲以上老年人口佔到總人口的10%,按照國際通行標准,我國人口年齡結構已進入老齡化階段。進入新世紀后,我國人口老齡化速度持續加快。據全國老齡委公布的數據,截至2011年年底,我國60歲及以上老年人口達到1.85億,佔總人口的比重達13.7%,2013年將超過2億。我國已成為世界上唯一的老年人口超過1億的國家,不僅老齡人口總量世界第一,而且老齡化發展速度世界第一。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已成為舉國上下必須關注的社會問題。修訂后《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對原法進行了大幅度的補充和完善,條文由原來的50條擴展為85條,在原來的“總則、家庭贍養與扶養、社會保障、參與社會發展、法律責任、附則”六章的基礎上,增加了“社會服務、社會優待、宜居環境”三章,並把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上升為國家的一項長期戰略任務,對老年人權益進行了全方位的關注和保障。
老年人權益的保障,僅靠一部《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遠遠不夠,還需要相應配套的法律法規。例如,老年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目前我們適用的是1981年國務院出台的《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該法的適用范圍是,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這一規定時隔30多年,已遠遠不能適應現實的探親休假需要。所以,“常回家看看”的真正落實,還需要完善和落實探親假的規定,以及降低民眾出行成本等等,這些將進一步促進相關配套法律和各地方實施細則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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