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有網友發帖稱,一輛車身噴涂“交通執法”字樣、車牌號為“豫S64899”的現代轎車,於25日夜間現身鄭州一豪華歌廳門口,幾名男子下車后直接進入歌廳。昨日,記者就該帖的內容採訪了信陽市交通局,該局查詢后稱,車輛為固始縣交通局所有。隨后,記者進行了調查,但對於這輛車的歸屬,固始縣交通局以及運管處負責人均沒有明確答復。(人民網 11月28日)
從事件本身來看,來龍去脈很清楚。外地公車停在了歌廳門口,網友質疑拍照發到了網上,記者調查公車出處,但相關人員的答復卻是含糊其辭,更“熱鬧”的是發帖的網友居然很快就接到了“要求刪貼”的“公關”電話。於是這件事似乎忽然就變得好像有那麼一點“此地無銀三百兩”的味道了,一個詞在筆者腦子裡幾乎就是呼之欲出——欲蓋彌彰!
稍作分析,我們說如果這輛執法車確實是為了“公務”而停在了“歌廳”門口,這理由光明正大,還需要去遮遮掩掩的嗎?自然用不著,如果認為發生了誤會,讓相關單位接受一下記者採訪,讓有關單位出面給個解釋,做個說明,澄清一下真相,群眾會理解的,畢竟沒有哪條法律規定,確實“因公需要”的車輛就完全不允許停到歌廳門口﹔再換個角度,如果說這輛執法車停在歌廳門口的理由不充分或者說真的存在公車私用的“嫌疑”那這件事能掩蓋得住的嗎?恐怕也難,網絡社會,全民監督,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任何公然“違法亂紀”的做法遲早都會大白於天下的。現在再來看這件事情,——不給解釋已經就很值得讓人懷疑了,現在還居然有人“主動公關”一口一個“兄弟”一口一個“啥都好說”的要求“刪帖”,更讓人覺得“來者”的“心虛”——這幾乎就是默認了“公車私用”的存在。
我們知道,公車是用來執行公務的,嚴禁公車私用和非工作而將公車停放在娛樂休閑場所也是各級紀檢監察機關三令五申明文規定的制度。“遵章守紀”這樣一個簡單而又明白的道理,卻總有那麼一部分人把它當做了“耳旁風”,不但公車私用,而且明目張膽,說的輕點是佔公家便宜,說的上綱上線些那就是在公然挑舋“黨紀國法”的嚴肅性,引用發帖者的原話就是“作為國家公職人員,不遠幾百公裡奔波,來到鄭州明目張膽開著公車進歌廳,太猖狂。”
所以,筆者覺得,信陽開公車進歌廳的事件必須給公眾一個合理交代和解釋。因為一次偶然的“錯誤”也許不能完全說明“本質”問題,但由此而帶來的社會影響卻是惡劣的,是必須要引起重視的,畢竟公權是用來為公眾服務的,絕不能成為部分人“謀取私利”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