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有自己的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以热爱祖国、贡献全部力量建设社会主义祖国为最大光荣,以损害社会主义祖国利益、尊严和荣誉为最大耻辱。
1982年9月1日,邓小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开幕词中指出,中国人民有自己的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以热爱祖国、贡献全部力量建设社会主义祖国为最大光荣,以损害社会主义祖国利益、尊严和荣誉为最大耻辱。
强烈的民族自豪感、自尊心,是民族精神之魂,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精神支柱,也是鼓舞人们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的内在的精神动力。“中国人民有自己的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中国共产党有志气,中国人民有志气”。
但是,改革开放以来,也有一些人悲观消极、妄自菲薄,不加分析地盲目崇拜外国的一切,丧失了起码的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针对这种现象,邓小平指出:“中国人有自信心,自卑是没有出路的。”“必须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提高民族自尊心和民族自信心。否则我们就不可能建设社会主义,就会被种种资本主义势力所侵蚀腐化。”那么,什么是中华民族的自尊心、自豪感呢?邓小平进一步指出,中国人民的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就是“以热爱祖国、贡献全部力量建设社会主义祖国为最大光荣,以损害社会主义祖国利益、尊严和荣誉为最大耻辱”。因此,“要通过各种生动活泼的形式,广泛、深入、持久地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和宣传,提高全国人民的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在全社会进一步发扬以热爱祖国、贡献全部力量建设祖国为最大光荣,以损害祖国利益和尊严为最大耻辱的良好风尚”。(记者 武娟 据《邓小平文选》等整理)
来源:广安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