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10月31日,邓小平会见缅甸总统、缅甸国务委员会主席吴山友时指出,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最好的方式。其他方式,如“大家庭”方式,“集团政治”方式,“势力范围”方式,都会带来矛盾,激化国际局势。总结国际关系的实践,最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就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邓小平十分重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他强调要从国家战略利益出发,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基础,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和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他提出:“我们主张,国家之间的政治和经济关系都应当建立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我们反对任何国家违背这些原则,在任何地区建立霸权和势力范围。”
考虑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应该着眼于自身的战略利益,同时也尊重对方的利益,应超越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异同,不搞意识形态的争论,不计较历史的恩怨,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同所有国家的友好合作关系。在苏联解体后,邓小平明确表示:“不管苏联怎么变化,我们都要同它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从容地发展关系。”他提出“消除三大障碍”的原则和“结束过去、开辟未来”的思想,全面改善和发展了同苏联的关系,为后来同俄罗斯建立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打下基础。
1989年11月10日,邓小平在会见美国前国务卿基辛格时说,“建立在殖民主义、帝国主义、霸权主义基础上的旧秩序”,使得“贫国和富国的差距越来越大”,是“发展中国家解放和进步的最大障碍”;“现在需要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也需要建立国际政治新秩序。新的政治秩序就是要结束霸权主义,实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最经得住考验的不是霸权政治,不是集团政治,而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只有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才能建立国际政治新秩序,“使它同国际经济新秩序相适应”。(武娟)
来源:广安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