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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择了邓小平(68)

2018年07月25日07:49    来源:广安日报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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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体制改革同经济体制改革应该相互依赖,相互配合(2)

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切合本国实际,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一般讲政治体制改革都讲民主化,但民主化的含义不十分清楚。资本主义社会讲的民主是资产阶级的民主,实际上是垄断资本的民主,无非是多党竞选、三权鼎立、两院制。”我们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中国最大的实际。这一实际,决定了我们的民主不是形式上的而是实质上的人民当家做主,决定了我们发展民主的途径是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邓小平指出:“我们必须进行政治体制改革,而这种改革又不能搬用西方那一套所谓的民主……而要搞社会主义民主。”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最符合中国实际。如果政策正确,方向正确,这种体制益处很大,很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在几十年的革命和建设中,我党创造性地提出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系列制度、政策,如民主集中制、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实践证明,这些制度和政策“适合中国的情况”,“更利于团结人民,比西方的民主好得多”。对此,“要坚持自己的优势”,并加以完善和发展。

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必须有助于现代化建设。进行现代化建设,需要有一个稳定的社会局面。“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都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在“文化大革命”中,搞“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搞无政府主义的“大民主”,致使我国的经济停滞,生产力受到极大破坏。这一惨痛的教训我们应该汲取。邓小平指出:中国正处在特别需要集中注意力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如果追求形式上的民主,结果是既实现不了民主,经济也得不到发展,只会出现国家混乱、人心涣散的局面。因此,他强调:民主是我们的目标,但国家必须保持稳定。在政治体制改革方面,最大的目的是取得一个稳定的环境。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相辅相成的,要保持稳定的政治环境,必须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同时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所以,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要讲社会主义的民主,也要讲社会主义的法制。

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坚持坚决而又审慎的方针,平稳地推进。邓小平多次强调,我们的政策,包括政治体制改革,是坚定不移的,要坚持不变。同时,他还强调,要充分认识政治体制改革的复杂性和长期性。1986年9月,邓小平指出,政治体制改革“这个问题太困难,每项改革涉及的人和事都很广泛,很深刻,触及许多人的利益,会遇到很多障碍,需要审慎从事”。“要先从一两件事上着手,不能一下子大干,那样就乱了。国家这么大,情况太复杂,改革不容易,因此决策一定要慎重,看到成功的可能性较大以后再下决心。”1987年7月,邓小平提出:改革不是一年两年的事情,政治体制改革如能在十年内搞成功就很了不起了。同年8月,邓小平再次重申:“政治体制改革很复杂,每一个措施都涉及千千万万人的利益。所以,政治体制改革要分步骤、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

邓小平提出:“我们评价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政治结构和政策是否正确,关键看三条:第一是看国家政局是否稳定,第二是看能否增进人民的团结,改善人民的生活,第三是看生产力能否得到持续发展。”

根据邓小平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中共中央于1986年9月决定成立中央政治体制改革研讨小组,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直接领导下工作。同时,中央还组织了各方面的理论和实际工作部门的人员,就党政分开、党内民主、机构改革、干部人事制度、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法制改革的基本原则等组成了七个小组,进行各个专题的调查研究和论证工作。与此同时,学术理论界也就此开展了大规模的学术研究和探讨。在中央各专题研讨小组和学术理论界广泛的调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中共中央政治体制改革研讨小组经过近一年时间,形成了《政治体制改革总体设想》的初步方案。这个方案经中央政治局原则同意,于1987年10月提交党的十二届七中全会讨论。党的十二届七中全会原则同意上述方案,并决定将这个文件的主要内容写入中共十三大的报告。

1987年10月,中共十三大在北京隆重举行,会议在民主、团结、加快和深化改革的气氛中通过了党的十三大政治报告,提出了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宏伟蓝图。报告提出了党政分开的初步设想,指出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和向国家政权机关推荐重要干部。党政分开,不是削弱党的领导,而是为了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党的十三大以后,党和政府按照十三大政治报告确立的政治体制改革目标,着手推进党政分开、精简机构等各项改革措施,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现在是领导人说的话就叫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违法,这种状况不能继续下去了。总结以往历史经验,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深刻教训,邓小平很清醒地认识到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是防止“文化大革命”式的悲剧重演,巩固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早在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夕,邓小平就已率先向全党提出要汲取“文化大革命”的教训,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在这一年10月3日,他同胡乔木、邓力群等人谈话时就明确指出:法制确实需要建立和健全。现在是领导人说的话就叫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违法,这种状况不能继续下去了。他明确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当前这个时期,特别需要强调民主。因为在过去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内,民主集中制没有真正实行,离开民主讲集中,民主太少。他进而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根据邓小平的这一思想和一大批老干部要求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呼声,专门做出了加强法制的决定。全会公报指出: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要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起,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开始走上一个新的阶段。(高屹)

 

(责编:赵亮、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