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危险的是“三种人”
邓小平认为,这次整党应当彻底清理“三种人”。所谓“三种人”是指在“文化大革命”中追随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造反起家的人;帮派思想严重的人;打砸抢分子。早在1978年12月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邓小平就提出:“今后选拔干部要严格。对于那些搞打砸抢的、帮派思想严重的、出卖灵魂陷害同志的、连党的最关紧要的利益都不顾的人,决不能重用。”
粉碎“四人帮”后,党中央已经陆续清查和处理了一批“三种人”,有些人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已经有所改正。但是还有相当一批人的立场没有改变,并在党内隐藏了下来。正如1982年6月,聂荣臻在给邓小平、陈云等人的信中所指出的:粉碎“四人帮”以后,我们对帮派骨干、打砸抢分子并未彻底清理,应高度警惕他们的破坏。
1982年9月,陈云在党的十二大上也谈到了“三种人”的问题。他说,“三种人”一个也不能提拔,已经提拔的,必须坚决从领导班子中清除出去。否则,到了气候适宜的时候,他们就会跳出来兴风作浪。
邓小平在十二届二中全会的发言中进一步分析了“三种人”的危害。他说,说他们最危险,是因为:一、他们坚持原来的帮派思想,有一套煽惑性和颠覆性的政治主张;二、他们有狡猾的政治手腕,不利时会伪装自己,骗取信任,时机到来,又会煽风点火,制造新的动乱;三、他们转移、散布和隐蔽在全国许多地方,秘密的派性联系还没有完全消灭;四、他们比较年轻,也比较有文化。他们当中有些人早就扬言“十年、二十年后见”。邓小平提醒全党,这些人“是一股有野心的政治势力,不可小看,如果不在整党中解决,就会留下祸根,成为定时炸弹”。
因此,十二届二中全会作出的《关于整党的决定》提出,纯洁组织是这次整党的一个重要目的,清理“三种人”是纯洁组织的关键。1984年7月,中央又发出了《关于清理“三种人”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指出,清理“三种人”要抓重点,关键是防止“三种人”进入各级领导班子、要害部门和第三梯队,已进入的要坚决清除出去。
通过这次整党,全党在思想、作风、纪律、组织四个方面,都比整党以前有了进步,党内存在的三个严重不纯的状况有了改变。同时,积累了正确处理党内矛盾和问题的重要经验。这些都为新时期党的建设的加强和发展,奠定了一个比较良好的基础。但是,整党工作的发展是不平衡的。有一部分党组织,包括一些高、中级党政领导机关,没有全面完成整党的四项基本任务,有的甚至走了过场,以至损害了整党工作在群众中的声誉。即使是那些搞得比较好的单位,在党风和其他方面也还遗留了一些问题,需要在以后经常性的党的建设中继续加以解决。
邓小平与当代中国所有制和分配制度的改革
改革开放迈不开步子,不敢闯,说来说去就是怕资本主义的东西多,走了资本主义道路。要害是姓“资”还是姓“社”的问题。……改革开放胆子要大一些,敢于试验,不能像小脚女人一样。看准了的,就大胆地试,大胆地闯。
——邓小平
“实行多种经济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长期并存,是我党的一项战略决策”
建国以后,经过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我国建立了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但是,由于“左”倾指导思想的影响,由此形成的过分单一的所有制结构严重阻滞了生产力的发展。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促进经济的发展,邓小平明确提出“要多方面地改变生产关系,改变上层建筑”,对旧的体制进行改革。从1978年起,党中央开始逐步调整原有的政策,把大批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及其他劳动者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别开来,恢复其劳动者身份。接着,又明确肯定原工商业者已经成为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劳动者。1978年3月,国务院正式批转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国工商局长会议的报告,这个报告明确指出,为了方便群众生活,为了解决部分人的就业问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城镇恢复和发展一部分个体经济。这样,在公有制占绝对统治地位的情况下,作为其他经济成分的个体经济得以逐步恢复和发展。
个体经济的恢复和大发展是与大批知识青年回城相联系的。在“文化大革命”中,全国数以千万计的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当时,这一方面是为了改变农村落后状况,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减轻城市就业压力。
“四人帮”被粉碎后,大批知识青年回城,但是,城市不可能很快接纳这么多人。于是,矛盾出现了。与此同时,城市中新生长起来的大批劳动力,这时也面临着不能充分就业的问题。就业,成为当时全社会极为关注的问题。
按过去的做法,就业,就是由政府的劳动部门分配工作。当时人们选择工作的标准第一是国营工厂,第二是国营商业,第三是集体工厂。但是,数以千万计的青年一下子涌回城市,政府没有办法在国营和集体工商业中安置他们。于是,1980年8月召开的全国劳动就业会议,提出了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其中所谓“自谋职业”,就是让人们从事个体工商业。
为了进一步解决就业问题,1981年10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又做出《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决定》正式提出,在公有制占优势的前提下,“实行多种经济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长期并存,是我党的一项战略决策,绝不是一种权宜之计”,今后一定要“按照国民经济的需要适当发展城镇劳动者个体经济”。针对有关部门歧视、限制、甚至打击个体经济的现象,《决定》明确指出:“要采取积极态度,坚决迅速地改变那些歧视、限制、打击、并吞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的政策措施,代之以引导、鼓励、促进、扶持的政策措施。要对过去的有关规定限期进行认真的清理,并提出改革的具体办法。”《决定》还要求全党和政府各部门及群众团体,积极行动起来,为发展个体经济服务出力、献计献策。根据《决定》的精神,当时,工商管理部门大批发放个体营业证,各级政府还尽可能提供方便条件,报纸上也大力宣传个体户对社会的贡献。
经过各级政府的共同努力,到1982年,全国已安置两千多万人就业,在这个过程中,集体、合营、个体经营如雨后春笋般地发展,尤其是个体经济发展更为迅速,全国城镇个体经济达到263.6万户,从业人员为398万人。
实践的发展,推动了理论的进步。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决议》概括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在所有制形式上的新认识,第一次提出了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必要补充的论点,《决议》指出,“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变革和完善必须适应于生产力的状况,有利于生产的发展。……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必须实行适合于各种经济成分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
1982年,党的十二大召开,邓小平明确提出,要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十二大报告进一步提出:“由于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总的说来还比较低,又很不平衡,在很长时期内需要多种经济形式的同进并存。”“在农村和城市,都要鼓励劳动者个体经济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和工商行政管理下适当发展,作为公有制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
这表明,我们党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方针。
“我的意见是放两年再看”
短短的两三年内,个体经济蓬勃发展。在成千上万的个体户中,大多数人虽然只能有个温饱,但有不少人比国营企业职工的收入要丰厚得多。其中有为数不多的人在几年内富了起来。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人手越来越紧张。他们开始雇工,由个体户变成了私人企业主。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