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党史频道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领袖人物纪念馆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2017年12月19日10:48    来源:广安日报    手机看新闻

【字号 】【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1987年11月28日,邓小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册》题词: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在探索什么是社会主义、如何建设社会主义这个根本问题的过程中,深刻认识到了民主法制的地位和作用,并揭示了民主法制与社会主义必然的内在联系。他认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

  邓小平经常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放在一起看待和论述,民主与法制的关系是他论述较多的一个问题。在邓小平法治思想体系中,民主与法制的关系概括地讲,就是民主法制化、法制民主化。民主法制化意味着:第一,民主要通过法制体现和保障。早在1978年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就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第二,民主要纳入法制的轨道,公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国家机关依法保障公民权利。“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的。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不要党的领导的民主,不要纪律和秩序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

  法制民主化意味着:第一,法律和制度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要体现民主的精神和原则。例如,人民当家作主,公民权利义务一致,废除特权等。只有体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制。民主作为法制的政治基础也表现为,民主决定着法制的本质,民主是法制的力量源泉。第二,法律的运行过程也要具有民主精神,严格遵循民主原则,其中最主要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邓小平指出,“我们要在全国坚决实行这样一些原则: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邓小平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看作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他指出,“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依法规定的平等权利和义务,谁也不能占便宜,谁也不能犯法。不管谁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任何人都不许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

  (本报记者 武娟 整理)

(责编:秦晶、乐意)